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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蔡依芸
住臺南市○○區○○里000鄰○○街00 號
蔡依娟
前列蔡依芸、蔡依娟共同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惠鈴
蔡錠昌
蔡胡赺
被 告 何誠祐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144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郁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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