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9,交附民,104,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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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
附民原告 黎岳生


農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附民被告 呂紫涵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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