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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殷僑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零點零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殷僑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6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於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47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7年3月28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高市凱醫驗字第52616號),足證扣案之海洛因1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違禁物無疑。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696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047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3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261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107毒偵696號卷第32頁)。
上開扣案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直接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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