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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0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10 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03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世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被告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被告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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