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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傳緒
選任辯護人 林俐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關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及原本,經查有主文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裁定本旨之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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