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9,交簡,1139,2020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世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5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方世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方世明之犯罪事實、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查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44毫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爰審酌被告於民國95年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按,竟仍不知引以為誡,再度於飲酒後,竟未待體內酒精成分完全退卻,仍騎乘機車上路,顯見其置自身及公眾行車交通安全於不顧之心態,惟念其於警偵訊時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未肇事傷人,復參酌其犯罪動機、情節、及其於警詢中供承現無業、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敏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5958號
被 告 方世明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世明於民國109年3月21日23時30分至翌(22)日2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內飲用高粱酒約半瓶後,仍於22日8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外出。
嗣於22日9時31分許,行經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員警發現其身上有濃厚酒味,遂於22日9時43分許,對方世明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4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方世明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檢察官 黃淑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敏娟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