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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3號
附民原告 黃瑛綉
附民被告 賴政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2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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