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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訴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陳月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3104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本件被告黎陳月清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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