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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林清華
訴訟代理人 蔡蕙徽
被 告 林甲千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10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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