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9,交附民,269,2021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69號
附民原告 江玉婷


附民被告 黄小鳳





上列被告黄小鳳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37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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