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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雅如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77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莊雅如犯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增列被告莊雅如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紀錄,品行尚佳;
與告訴人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因懷疑告訴人之對外往來情形而侵入告訴人之手機,瀏覽手機內社群軟體對話紀錄;
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其於本院陳稱其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從事服務業,父母親大概40幾歲,現在還不需負擔父母親的生活費,目前自己一個人生活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58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提起公訴;
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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