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3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琨元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易字第138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