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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4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天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7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10年1月7日死亡一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詳本院卷第31頁)在卷可查,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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