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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9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陽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撤回對被告毀損部分之告訴,爰就被告被訴毀損部分再開辯論(其他犯罪事實部分不生影響),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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