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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20號
附民原告 蔡00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蔡雅玲
附民被告 方聖賢
上列被告方聖賢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6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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