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9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1638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雅亭告訴被告陳宗典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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