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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6號
原 告 謝尚君
被 告 陳寶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28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仕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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