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交簡,2907,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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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2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FU HUI SHI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中文姓名:胡慧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498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FU HUI SHI(中文姓名:胡慧詩)犯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 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4987號
被 告 FU HUI SHI(馬來西亞籍)
女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號5樓之1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FU HUI SHI(中文姓名:胡慧詩)於民國110年5月21日23時許,飲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同日23時1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前,撞及陳美砰停放在路旁之車牌號號KX2-166號重機車,FU HUI SHI人車倒地受傷經送醫,同日23時55分經抽血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239。
(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1.195毫克)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FU HUI SHI警詢中之自白。
㈡證人陳美鳳警詢之證述。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緊急生化檢驗報告1紙、現場照片26張。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檢察官 李宗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湛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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