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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榮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營偵字第23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榮展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另補充「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南鑑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榮展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肇事後,停留於現場待員警到場處理,並於員警發覺其有本件過失傷害犯行前,即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有前開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見警卷第27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駕駛自小客車,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護自身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竟於彎道違規跨越雙黃線迴轉、未注意來往車輛,致斯時亦騎乘大型重型機車行駛至該處、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於彎道未減速慢行之告訴人王舜田因閃避不及而煞車失控摔倒,因而受有左側腕部挫傷、左側膝部挫傷、右側髖部擦傷、雙側膝部擦傷等傷害,所為確有不該。
惟念被告於警詢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兼衡其本件過失情節及比例,及其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暨其於警詢中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物流業、家境勉持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營偵字第2312號
被 告 鄭榮展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榮展於民國109年5月9日13時15分許,駕駛車號000–1503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白河區仙草里172線公路由西往東行駛,嗣行經仙草里89之15號旁時欲迴轉,應注意該處為雙黃線路段,禁止車輛跨越行駛,其不得迴轉,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詎疏未注意,貿然迴轉,適王舜田騎乘車號00–758號重型機車沿對向行駛至上址,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該處為一彎道,未減速慢行,致閃避不及而煞車失控摔倒,因而受有左側腕部挫傷、左側膝部挫傷、右側髖部擦傷、雙側膝部擦傷等傷害。
鄭榮展於肇事後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警方陳明其係肇事者而自首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王舜田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被告鄭榮展之供述。
2、告訴人王舜田之指訴。
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
4、診斷證明書。
二、核被告鄭榮展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即主動向警方陳明其係肇事者而自首並接受裁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考,被告之行為合乎自首之要件,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檢察官 吳 毓 靈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 青 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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