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
附民 原告 吳來福
陳芸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孟桓律師
附民 被告 林政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映青律師
附民 被告 欣德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花
訴訟代理人 黃羽駿律師
張名賢律師
上列被告林政雄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0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對上開被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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