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單禁沒,156,202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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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凱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明凱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5月28日以109年度偵字第8075號為不起訴處分,該案遭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2月7日刑鑑字第1090001636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核屬違禁物,自應依前揭之規定,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另包裝袋2個,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無論依傾倒或刮取等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沾附,而無法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考,是前開包裝袋因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剝離而須視同毒品之故,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部份,因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附表(扣案毒品):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 (包裝上已編號A、B) 一、總毛重1996.63公克(包裝總重約11.5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985.11公克。
二、編號A、B經檢視均為白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編號B鑑定:⑴淨重990.04公克,取0.11公克鑑定用罄,餘989.93公克。
⑵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安非他命等成分。
⑶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95%。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及B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885.8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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