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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啓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41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檢體用罄,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啓明於民國109年7月13日,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係在前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緝字第85號)執行觀察、勒戒程序前所犯,無再為執行觀察勒戒之必要,而前案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為前案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12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6日,應予更正)簽結。
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00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啓明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782號簽結,有前開案件簽呈1件附卷可稽。
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002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2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25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確屬違禁物無訛。
又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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