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單聲沒,240,202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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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王秋年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5674號),聲請專科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會員入會申請書之申請人簽名欄偽造之「徐弘棟」署押壹枚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王秋年涉嫌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以108年度偵字第156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該案所查扣由被告偽造之「徐弘棟」署押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亦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會員入會申請書上之申請人簽名欄上之「徐弘棟」署押1枚係偽造之署押,依首揭說明,應予宣告沒收銷。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文書名稱 應沒收署押 備 註 1 會員入會申請書(會員編號 :00000000) 申請人簽名欄偽造之「徐弘棟」 署押1枚 109年度保管字第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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