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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1909號),聲請專科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殘渣罐壹個及煙斗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另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且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
扣案之殘渣罐1個及煙斗1支,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5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而上開內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殘渣罐及煙斗,因原係供放置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用,縱於檢測時將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是前開內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殘渣罐1個及煙斗1 支,自應視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一部分,均屬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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