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撤緩,171,202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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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柏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執聲字第1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柏叡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4號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㈠受刑人吳柏叡因犯詐欺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2月8日,以106年訴字第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4年,並於107年3月10日確定,緩刑期間至111年3月9日。

㈡惟竟於緩刑期內,即108年2月25日故意更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最高法院於110年台上字第2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5月,並於110年8月25日確定。

㈢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之前案紀錄及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且聲請人係於受刑人上開殺人未遂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提出,另受刑人前述受緩刑宣告之案件,亦尚在緩刑期間,是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相符,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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