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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處分)
110年度易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INDAH SAPITRI(中文名:音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INDAH SAPITRI(音逹)自民國一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
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INDAH SAPITRI(音逹)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疑重大,有證人林黃水鳳、蔡紫萱於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及被告之線上個別查詢資料、聘僱資料、護照影本等在卷可證,復因被告於案發翌日(109年8月2日)凌晨即逃逸離開告訴人住處,成為逃逸外勞,於偵查中亦未到庭,經檢察官通緝,始於110年1月2日為警緝獲,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且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未陳明其實際居住地址,目前於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收容所暫予收容中,經該收容所以110年1月19日移署南高所字第1108068352號函通知即將進行強制驅逐出國,為保全被告進行審判程序,因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10年1月25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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