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蕙琴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3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蕙琴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肆拾元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零肆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2行原記載「角落生物」應更正為「角落小夥伴」;
證據部分補充⑴本院109年度聲搜字第565號搜索票、⑵包裹資料、⑶取貨資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販入仿冒系爭商標之商品以售出牟利,其以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地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所陳列及販賣之商品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貪圖小利仍陳列並販賣仿冒品,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所販售仿冒商品之期間、數量,暨被告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㈡、沒收部分: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販賣本件仿冒商品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共約新台幣(下同)83,600元,此據其於偵查時供明在卷,其中現金3,140元,已主動繳回供警查扣,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80,460元,亦應依前述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仿冒商標商品名稱 數量 侵害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備註 01 角落小夥伴商標布偶 36件 00000000 00000000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訴 02 蠟筆小新商標布偶 85件 00000000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訴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3461號
被 告 郭蕙琴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蕙琴明知「蠟筆小新」(註冊號00000000)及「角落生物」(註冊號00000000、00000000)等圖樣分別係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布偶」及「玩偶」等商品,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且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又明知其自大陸淘寶網站所購得之「蠟筆小新」及「角落生物」布偶,係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上開商標權人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竟自民國107年12月間起,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透過網際網路,在蝦皮拍賣網站使用「w00000000」帳號,將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刊登陳列於拍賣網頁上供不特定人選購,「蠟筆小新」布偶每件平均售價新臺幣(下同)80元,「角落生物」布偶每件平均售價90元,並以超商貨到付款之方式販賣與不特定之人。
嗣經警為蒐證而於109年1月7日,以140元(含運費60元)向郭蕙琴購得仿冒「角落生物」布偶1件,復於109年5月26日,至上開郭蕙琴住處執行搜索,扣得仿冒「蠟筆小新」布偶85件及「角落生物」布偶35件而查獲,總計郭蕙琴販賣仿冒「蠟筆小新」布偶約145件,「角落生物」布偶約800件,犯罪所得共計為83,600元。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郭蕙琴之自白。
㈡如事實欄所載之物(含警方蒐證購得之物)及被告主動繳納之部分犯罪所得3,140元扣案。
㈢搜索扣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蝦皮拍賣網站網頁及會員註冊資料各1份、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1紙、蒐證照片多張、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詳細報表3份在卷。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嫌。
三、扣案之物及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檢察官 陳 昆 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 可 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