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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蘇宗耀
兼 被 告
被 告 許進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43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偵查』案號:110年度偵字第436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436號」之記載係「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偵查案號:110年度偵字第436號」之誤載;
此顯係出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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