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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
附民 原告 陳金寶
吳秀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
附民 被告 余淑華
熊俊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74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陳金寶、吳秀美各對被告熊俊明、余淑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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