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陳奕瑋
法定代理人 鄭琬榛
被 告 許京紘
王吉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366號(原案號:110年度訴字第99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