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簡附民,8,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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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
附民原告 鳳凰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穎

附民被告 黃昭欽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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