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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郭宗庭
被 告 李宗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945號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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