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簡,2428,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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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盈銘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91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盈銘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周盈銘僅因對告訴人楊佳雯不滿,竟以足以貶抑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詞對告訴人侮辱,使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形象受損,行為實屬不當;

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侮辱之用語、與告訴人之關係,暨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9134號
被 告 周盈銘 男 6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盈銘於民國110年1月11日11時44分許,在臺南市○○區○○里○○000○00號某超商前停車場,因故與該超商店員楊佳雯發生爭執,周盈銘竟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公然以「靠夭」、「你他媽的王八蛋」等語辱罵楊佳雯,足以貶損楊佳雯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楊佳雯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周盈銘對於上揭時、地辱罵告訴人楊佳雯之犯行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指訴及證人周軒正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影像檔案、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書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檢察官 林 朝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 來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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