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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吳丁財
代 理 人 劉家榮律師
洪杰律師
被 告 陳林宏
李幸蓮
李嘉玲
丁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1002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380、22452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的理由如「交付審判聲請狀」的記載(如附件)。
二、程序事項: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的時間,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加計末日為休假日)的規定。
三、交付審判制度的說明:交付審判制度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要建立檢察官處分權限的外部監督機制。
法官只應該審查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是不是違法?有沒有濫用裁量權的情形?有沒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而不是讓法官變成另一個太上檢察官,或接力偵查的檢察官。
如果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沒有以上的情形,制度上就應該被尊重。
四、駁回的理由:1.刑事被告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若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從事犯罪,原則上應該認為被告「沒有犯罪」。
2.背信與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刑事被告成立刑法背信罪的前提,是告訴人與被告之間存在委任關係;
至於侵占罪,則需證明被告持有的物品是告訴人所有,並且遭到被告占為己有。
3.沒有證據:本案除了聲請人單方面的說詞之外,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聲請人(告訴人)與被告陳林宏之間存在委任關係。
也沒有證據證明聲請人所提及的皇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是聲請人所有並登記在被告等人名下的財產。
3.結論:根據以上的說明,檢察官在查證相關證據之後,認為被告們犯罪嫌疑不足,而決定不起訴被告等人,本院認為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要求,並沒有違法、濫用裁量權、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的情形。
所以,聲請人要求法院讓本案交付審判,本院認為法律上不應該同意,因此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1項、第2項前段的規定,駁回他的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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