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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受刑人 施添晉
上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添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施添晉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千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施添晉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千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卷附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可稽。
嗣受刑人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及囑託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9月9日桃檢俊申109執助2299字第1099096119號函及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各1件、109年11月17日桃檢俊申109執助3014字第1099121688號函及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各1件、臺南地檢署109年11月23日南檢文卯109執5194字第1099077097號及送達證書2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9月7日投檢曉明109執助300字第1099018420號函及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各1件、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等可憑。
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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