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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金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金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趙金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趙金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9月確定後,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入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1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477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該署110年1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47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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