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聲,147,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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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政雄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政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蔡政雄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政雄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確定後,於民國108年9月7日入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1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421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該署110年1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4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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