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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詩雅
即 具保人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詩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王詩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現金保證後,將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詩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同額現金後予以釋放,有臺南地檢署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稽。
嗣其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住所地及居所地合法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10年7月28日上午9時30分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無故未遵期到署執行;
該署檢察官復囑託警員對受刑人拘提,因受刑人已不在拘提處所,不知去向,無法拘提到案等情,此有臺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4333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2份在卷可考;
復經本院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亦顯示受刑人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
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將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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