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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嘉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嘉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是受刑人所犯各罪有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者,亦得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如經受刑人請求而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自亦應依前開規定裁定之。
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復按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
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
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判確定後,如發覺其中之一罪或數罪,應與其他判刑確定之他罪合併定執行刑,始符合數罪併罰規定,而原先經定應執行刑之各罪間,反而不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時,前定之執行刑因基礎事實已經變動,則於另定執行刑後,前定之執行刑即當然失效,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49號、107年度聲字第163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2、3、4、6所示之罪及附表二編號5、9、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ㄧ編號11、12、13所示之罪及附表二編號7、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憑,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
是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分別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與罪質、各罪犯行時間,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3、4、6所示之罪及附表二編號5、9、10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ㄧ編號11、12、13所示之罪及附表二編號7、8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21日 108年9月12日 108年1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3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7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06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3060號 108年度簡字第3316號 109年度簡字第197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13日 108年12月13日 109年2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2日 108年12月31日 109年3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緝字第5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1至2)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110號
編 號 4 6 11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12日 108年10月13日 108年8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180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648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059、2010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709號 109年度簡字第1214號 109年度訴字第70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16日 109年4月30日 109年7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4月14日 109年6月2日 109年9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0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70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4至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328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4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11至13)
編 號 12 13 罪 名 藥 事 法 藥 事 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25日 108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059、20103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059、2010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70號 109年度訴字第70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4日 109年7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9月18日 109年9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4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11至13)
附表二: 編 號 5 7 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 事 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26日 109年2月12日 108年1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95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80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0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709號 109年度訴字第328號 109年度簡字第1332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16日 109年5月12日 109年5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4月14日 109年6月10日 109年6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0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70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4至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7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758號
編 號 9 10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25日 109年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128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2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1851號 109年度易字第449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12日 109年5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7月7日 109年6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7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4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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