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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財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財發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財發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業於民國109 年12月28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受刑人既已於本件聲請繫屬本院(即110年1月13 日)前死亡,則刑之執行程序對象已失其存在,自無裁定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故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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