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聲,62,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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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尚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尚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尚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謝尚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08年4月2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47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0年8月21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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