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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奉異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奉異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奉異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ZZZZ; &ZZZZ; 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08月0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ZZZZ; &ZZZZ; 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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