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冠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冠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張冠群因竊盜等數罪,均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之意旨(即附表編號1 至2已定執行刑),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案件、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20日 109年1月24日 109年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04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04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3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2142號 109年度簡字第2142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203號 判決日期 109年07月29日 109年07月29日 109年09月0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2142號 109年度簡字第2142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203號 判決日期 109年08月25日 109年08月25日 109年09月09日 備註 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