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恩廷
選任辯護人 汪柏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58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3年4月15日(期間末日為周日,延至翌日期滿)前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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