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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雅莉
馬嬋欣(原名:馬嬋西)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何昀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調偵字第1342號)」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調偵字第1342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營偵字第1873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09年度營偵字第1873號案件,核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相同,足認本院已就此移送併辦之事實加以調查並予審認,是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內漏列上開移送併辦案件之案號,依上所述,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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