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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瑜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4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許瑜宸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領取被害人遭詐騙款項,涉犯刑法第339條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查與許瑜宸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220號被訴詐欺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
二、茲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10月5日北院忠刑庚108審1220字第1100008233號函詢本院是否同意合併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本院審酌許瑜宸籍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為免當事人南北奔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意合併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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