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金訴,307,2021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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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3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紀堯


選任辯護人 蕭縈璐律師
被 告 李延明



輔 佐 人 李潤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6362號、108年度偵字第17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款雖規定1人犯數罪、數人共犯1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依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得合併由其中1法院管轄,惟其所謂得合併由其中1法院合併管轄,係就各款分別所列之情形而言,並非第1款併第2款所列亦為相牽連。

且各個具體刑事案件本應按照事物及土地管轄定管轄法院,相牽連案件得合併由其中1法院管轄審判係基於促進訴訟及訴訟經濟之考量,故應以案件與案件之間存在特殊的關聯性關係為前提。

訴訟經濟能否凌駕法院之管轄權有待商榷。

刑事訴訟法第7條之規定為事務管轄、土地管轄、專屬管轄之例外規定,無限制的牽連會損及被告之就審利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3號研討意見參照。

三、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㈠本件被告2人住居所及所在地均在台北市,犯罪地依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五)所載,案外人董丞軒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之地點即起訴書附表二所載均在台北市松山區。

而起訴書同處亦載明董丞軒與本件被告李延明交付上開贓款與許瑜宸收水之地點在台北市松山區復與北路之「E書漫」,另追加訴書犯罪事實一之(六)所載王紀堯收受贓款及匯款地點在台北市萬華區。

本件依追加起訴書所載,不論被告2人住所地或犯罪地,均非在本院管轄範圍。

㈡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五)所載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之董丞軒,並非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1號陳緯等詐欺一案之共同被告。

雖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五)所載負責收水之許瑜宸係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1號之被告,惟許瑜宸涉及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1號詐欺案部分,本院前於110年10月7日業已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有該裁定在卷可稽(110年度金訴字第101號本院卷二第63頁)。

則本件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五)、(六)所載被告李延明、王紀堯涉案部分,與本院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1號詐欺部分已失其牽連。

㈢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1號審理之犯罪事實為該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載被害人姜靜、林德治等共33人於108年3月8日起迄同年5月18日止,遭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之行為。

與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被害人龔詩萍等8人於108年5月11日一日內前後遭詐欺集團詐騙之犯行,被害人及匯款時間,無一相同,實係數罪。

㈣被告李延明、王紀堯參與「賤兔」、「雷丘」詐欺集團之擔任車手、收水等工作,依目前實務見解,應依被害人人數,分別論罪,本屬數罪關係。

此由被告二人參加相同「賤兔」、「雷丘」詐欺集團,於108年5月18日(本件追加起訴書之被害人被騙時間則在同年5月11日)之多次提領詐欺款項及收水等犯行,業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6月10日以109年度訴字第427號判決在案(本院卷第177頁至第198頁),與本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1號顯係分別審理,分別判決,實難引被告李延明、王紀堯所參加之「賤兔」、「雷丘」詐欺集團,與本院110年金訴字第101號詐欺案中詐欺集團成員相同,即謂本院有管轄權。

㈤被告王紀堯於本院110年11月30日準備程序表明希望本件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卷第260頁);

被告李延明則由其輔佐人(其父)李潤原於110年10月8日具狀主張:「因李延明目前在台北監獄服刑,為減少司法資源耗費,避免李延明於疫情期間因四處借提增加染疫風險,向本院聲請移轉北部地區法院審理」(本院卷第149頁至第153頁),可見專屬管轄顯較符合被告應訴之便利及訴訟經濟之要求。

四、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訂之牽連管轄為事務管轄、土地管轄、專屬管轄之例外規定,無限制的擴張解釋會損及被告之就審利益,本件如移轉管轄於被告2人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不僅被告2人應訴方便,無須因開一次庭即南北奔波,亦無影響被告對質詰問權利或增加裁判兩岐之風險。

本件本院無管轄權,自應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6362號
108年度偵字第17906號
被 告 王紀堯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蕭縈璐律師
被 告 李延明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本案與本署前以108年度偵字第9022、12572、13975、14131、14554號起訴之案件為相牽連案件,該案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宇股)審理中,認應該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紀堯、李延明、董丞軒、李曜任、曾國硯、邱創偉(前開董丞軒等4人另為不起訴處分)與陳緯、杜忠羿、黃鈺庭、許榆安、高永浩、許瑜宸(前開陳緯等6人另案業已提起公訴)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蔣瑞鑫經理」(line暱稱:蔣jack)、「GUY」、「Nelly Fang」、「林仁翔」、「劉善恩」、「阿誠(後改為以誠待人)」、「賤兔」、「雷丘」、「阿傑」、「卡爾」、「國防部長」、「龜仙人」、「貝基塔」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係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自民國108年1月起,陸續加入該詐騙集團(王紀堯、李延明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另案業經提起公訴),王紀堯擔任收水手及車手頭,負責收取其他車手交付之贓款及匯存、交付報酬予其他車手或集團成員,並從中獲取報酬;
李延明經由王紀堯邀約加入,擔任車手兼收水手,負責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包裏、提領被害人遭詐騙而匯至人頭帳戶之款項或收取其他車手交付之贓款,並從中獲取所提領款項1%至1.5%之報酬(由王紀堯每日結算交付);
董丞軒透過李延明介紹給王紀堯而加入,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被害人遭詐騙而匯至人頭帳戶之款項,並從中獲取所提領款項1.5%之報酬;
李曜任擔任介紹人、收水手及車手頭,負責召募車手或收取車手交付之贓款,並從中獲取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至5,000元不等之報酬;
曾國硯經由李曜任邀約加入,擔任車手頭及收水手,負責將提款卡交付車手及收取車手交付之贓款,並從中獲取每日5,000元之報酬;
邱創偉則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被害人遭詐騙而匯至人頭帳戶之款項,並從中獲取每件1,000元之報酬;
陳緯負責詐騙機房機器設備之建置、測試及維護,並從中獲取每月3萬5,000元之報酬;
杜忠羿、黃鈺庭負責承租場所供作詐騙機房使用、協助陳緯為詐騙機房機器設備之建置及擔任車手,並從中獲取每月3萬元及2萬5,000元之報酬;
許瑜宸擔任車手及車手頭,負責收水或提領被害人遭詐騙而匯至人頭帳戶之款項或匯存報酬予其他車手,並從中獲取提領或收取款項之1%為報酬。
渠等加入該詐騙集團後,即與集團內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為下列分工行為:
(一)黃鈺庭、杜忠羿於108年2月底某日,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7-11超商南門城門市,將數位移動式節費器(Digital Mobile Trank,有32組IMEI序號可搭配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以下簡稱DMT節費器)1台交予陳緯,陳緯隨即於108年3月7日,將該DMT節費器,安裝在其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租屋處(下稱大同路機房),組裝完成後,再連接至電腦,並透過無線路由器連接網際網路,上網下載遠端控制程式,取得一組帳號密碼後,回報予上手,上手再藉由該帳號密碼執行遠端控制程式,並架設攝影機監控現場,以此方式建置話務轉接之詐騙機房運行使用,作為集團其他成員撥打電話轉接予詐騙對象,進而為詐騙之用,迄同年4月1日,陳緯始經「蔣瑞鑫經理」指示,將大同路機房之機器設備拆除。
(二)黃鈺庭於108年3月31日,依「蔣瑞鑫經理」之指示,出面承租位在臺南市○區○○路000號6樓601室之租屋處,供作話務轉接之詐騙機房使用(下稱崇善路機房)。
嗣於108年4月1日,黃鈺庭協助陳緯將原本建置在大同路機房之機器設備,移至崇善路機房,繼續操作運行及維護,作為集團其他成員撥打電話轉接予詐騙對象,進而為詐騙之用,迄同年5月中旬,陳緯始經指示,將崇善路機房之機器設備拆除。
(三)108年5月19日上午,杜忠羿依「蔣瑞鑫經理」之指示,出面承租臺南市○○區○○○街000號2樓18室之租屋處,供作話務轉接之詐騙機房使用(下稱國光六街機房)。
嗣於同日13時許,杜忠羿協助陳緯將原本建置在崇善路機房之機器設備,移至國光六街機房,並再組裝另1組DMT節費器等機器設備,2台DMT節費器共計64組序號搭配行動電話門號,供集團其他成員撥打電話轉接予詐騙對象,進而為詐騙之用。
(四)迨陳緯、黃鈺庭、杜忠羿將大同路機房、崇善路機房及國光六街機房建置完成後,該詐騙集團所屬其他成員,旋即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撥打附表一所示之門號,透過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機房轉接後,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姜靜等33人,致附表一所示之姜靜等33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依指示匯款或轉帳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五)董丞軒於108年5月11日17時許起,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及地點,持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附表二所示金額(該等金額為附表三所示被害人龔詩萍等8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共計59萬6,000元,董丞軒隨即將該筆款項交付予李延明收水,2人再一同至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E書漫」漫畫書店,由李延明將上開贓款交予依王紀堯指示而前往收取之許瑜宸,許瑜宸嗣依指示於108年5月11日23時19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7-11超商通化門市,操作ATM,將上開贓款中之3萬元,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存入陳緯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帳戶,作為陳緯採購詐騙機房相關設備之款項及報酬,餘款再持至臺北市大安區通化街附近某撞球館交予王紀堯,王紀堯即偕同許瑜宸至臺北市復興北路之某酒店,將餘款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傑」之成年男子,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六)王紀堯於108年5月17日13時55分前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7-11超商新寧南門市附近,收受車手提領之贓款後,於108年5月17日13時55分許,在上開7-11超商新寧南門市,操作ATM,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將所取贓款中之2萬元,存入陳緯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帳戶,作為陳緯採購詐騙機房相關設備之款項及報酬,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七)嗣於108年5月20日15時50分許,警方經杜忠羿同意,至臺南市○○區○○○街000號2樓18室之國光六街機房執行搜索,當場查獲陳緯及杜忠羿,並扣得DMT節費器2台、無線路由器3台(含無線網卡3張)、小米米家智能攝像機(雲台版)1台、杜忠羿所有之iphone行動電話1支等物。
警方復經杜忠羿同意,於同日17時許,再至臺南市○○區○○街000號1室杜忠羿與黃鈺庭住處執行搜索,扣得牛頓學苑房屋契約書1份、臺南市○區○○路000號6樓之601室房屋契約書1份、杜忠羿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本、行動電話申請書3份、黃鈺庭之員工識別證1個、黃鈺庭所有之iphone行動電話1支。
警方另得陳緯同意,於同日17時20分許,至陳緯承租之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之大同路機房執行搜索,並扣得電腦1組、HUAWEI B525S無線路由器1台、小米米家智能攝像機(雲台版)1台、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陳緯之iphone行動電話1支、陳緯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本等物。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及王怡力、陳美柑、魏利晏、簡鄭月卿、黃麗真、劉人瑀、楊林錦貴、柯玉玲、李婉萍、林淑女、曹賜鎌、張美玉、何秀鑾、王許春金、吳錦枝、白東鑫、林秀玲、林美雲、陸景梅、楊秀華、邱素貞、羅梓麗、陳素芳、黃秀喬、梁合法、蘇秀芳、林德治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王紀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王紀堯否認全部之犯罪事實。
2 被告李延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以證人身分於偵查中之結證。
犯罪事實一(一)至(五)之事實。
3 同案被告董丞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以證人身分於偵查中之結證。
犯罪事實一(五)之事實。
4 另案被告許瑜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犯罪事實一(五)之事實。
5 另案被告陳緯於警詢時之供述。
全部之犯罪事實。
6 另案被告杜忠羿於警詢時之供述。
犯罪事實一(一)至(四)之事實。
7 另案被告黃鈺庭於警詢時之供述。
犯罪事實一(一)至(四)之事實。
8 證人即告訴人王怡力、陳美柑、魏利晏、簡鄭月卿、黃麗真、劉人瑀、楊林錦貴、柯玉玲、李婉萍、林淑女、曹賜鎌、張美玉、何秀鑾、王許春金、吳錦枝、白東鑫、林秀玲、林美雲、陸景梅、楊秀華、邱素貞、羅梓麗、陳素芳、黃秀喬、梁合法、蘇秀芳、林德治及證人即被害人姜靜、黃慧端、徐秀慧、徐美暖、紀麗月、黃美玲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犯罪事實一(四)之事實。
9 陳緯遭查扣手機內存圖片、通訊軟體Line擷圖、內存影片擷圖檔1份。
另案被告陳緯負責詐騙機房建置之事實。
10 扣案編號1 DMT設備對應IMEI序號詐騙被害人通聯紀錄1份、DMT設備放置地點及通聯紀錄基地臺分佈圖1紙、使用DMT設備詐騙被害人清冊(以機房地點分類)1紙、使用DMT設備詐騙被害人清冊(以被害人編號分類)1紙、調取通信紀錄聲請書2紙。
本案詐騙集團所屬其他成員,均係透過大同路機房、崇善路機房,轉接撥出予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或告訴人,進行詐騙之事實。
11 杜忠羿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份。
另案被告陳緯及許榆安曾存款入被告杜忠羿所有之中國信託帳戶之事實。
12 陳緯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份。
另案被告許瑜宸及許榆安曾存款入另案被告陳緯所有之中國信託帳戶之事實。
13 另案被告許瑜宸至ATM存款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份。
犯罪事實一(五)之事實。
14 崇善路機房房東所留字條1紙。
另案被告陳緯、杜忠羿、黃鈺庭曾經崇善路機房房東警告,告知警方登門查案請求搬遷之事實,從而,渠等始再租國光六街機房另起爐灶之事實。
15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3份。
本案查獲扣案物之情形。
16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賃契約書、台灣大哥大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亞太電信專案同意書、中華電信行動寬頻(租用/異動)申請書。
①另案被告陳緯、黃鈺庭、杜忠羿承租大同路機房、崇善路機房及國光六街機房之事實。
②另案被告黃鈺庭有協助申請門號及網際網路之事實。
17 DMT設備內含晶片IMEI序號及照片、查獲現場照片。
另案被告陳緯、杜忠羿建置詐騙機房之事實。
18 被害人清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匯款或轉帳或存款執據、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存摺交易明細、被害人遭騙之手機對話翻拍照片、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被害人及告訴人之帳戶資料、人頭帳戶之帳戶資料。
犯罪事實一(四)之事實。
19 扣案之DMT節費器2台、無線路由器3台(含無線網卡3張)、小米米家智能攝像機(雲台版)2台、杜忠羿所有之iphone行動電話1支、牛頓學苑房屋契約書1份、臺南市○區○○路000號6樓之601室房屋契約書1份、杜忠羿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本、行動電話申請書3份、黃鈺庭之員工識別證1個、黃鈺庭所有之iphone行動電話1支、電腦1組、HUAWEI B525S無線路由器1台、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陳緯之iphone行動電話1支、陳緯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本等物。
全部犯罪事實。
20 扣案之被告王紀堯行動電話1支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
被告王紀堯之行動電話內留有「海外職缺招聘:職位:機房人員,男女不拘,年齡不拘,工作地點:中國、澳門、香港...」及其他疑似與電信詐騙有關之訊息。
2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27號判決書1份。
①犯罪事實一(五)所示附表三之被害人遭詐騙後,由同案被告董丞軒持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加以提領交付後輾轉交付被告李延明、同案被告許瑜宸及被告王紀堯等人之事實。
②同案被告董丞軒所為犯罪事實一(五)之事實,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2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71號判決書1份。
同案被告董丞軒另案於108年5月17日13時8分起同日13時20分止之期間,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7-11超商鑫武昌門市、臺北市○○區○○街00號7-11超商捷盟門市、臺北市○○區○○○路000號7-11超商西寧南門市,有數筆提領贓款之行為,金額達12萬9,000元,與犯罪事實一(六)被告王紀堯存款予另案被告陳瑋之時間地點相近,是被告王紀堯應係收受同案被告董丞德所交付之贓款後,再加以存款予另案被告陳瑋之事實。
二、核被告王紀堯、李延明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罪嫌。
被告王紀堯、李延明與董丞軒、李曜任、曾國硯、邱創偉、陳緯、杜忠羿、黃鈺庭、許榆安、高永浩、許瑜宸等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蔣瑞鑫經理、GUY、Nelly Fang、林仁翔、劉善恩、阿誠、以誠待人、賤兔、雷丘、阿傑、卡爾、國防部長、龜仙人、貝基塔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王紀堯、李延明與所屬集團其他成員共同詐騙附表一、三所示之被害人姜靜等41人及犯罪事實一(五)、(六)2次存款行為,對象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按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文明。
查被告陳緯、杜忠羿、黃鈺庭、許榆安、高永浩、許榆宸前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022、12572、13975、14131、14554號),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宇股)分110年度金訴字第101號案件審理中,被告王紀堯、李延明再共犯本件詐欺等犯行,核屬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上開規定,提起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檢察官 柯 博 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 寵 惠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方式及經過 轉存時地、金額及轉存入之人頭帳戶 轉接之詐 騙機房 1 被害人姜靜 於108年3月29日9時50分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姜靜之姪女「姜夙娟」,以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姜靜聯絡,佯稱:因購屋需求而有急用,欲借款周轉,改天會還款云云,致姜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
姜靜於108年3月29日10時4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之下營郵局,臨櫃匯款2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建謀」之彰化花壇郵局帳戶。
大同路機房 2 告訴人王怡力 於108年3月29日11時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王怡力之表妹「阿月」,以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王怡力聯絡,佯稱:需款急用,欲借款周轉,108年4月1日即還款云云,致王怡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
王怡力於108年3月29日11時3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善化郵局,臨櫃匯款18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建謀」之台中商銀花壇分行帳戶。
大同路機房 3 告訴人陳美柑 於108年3月30日16時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陳美柑姪子的老婆「雅玲」,以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陳美柑聯絡,佯稱:因投資及向他人借款需支付,欲借款周轉云云,致陳美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
陳美柑於108年4月1日11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台中銀行,臨櫃匯款10萬元,至帳號000-00 000000000號「戶名:吳家閔」之第一銀行屏東分行帳戶。
大同路機房 4 告訴人魏利晏 於108年3月29日18時16分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魏利晏的弟媳,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魏利晏聯絡,佯稱:因出貨所需,欲借款周轉云云,致魏利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
魏利晏於108年4月1日10時30分許,在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中興郵局,臨櫃匯款3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戶名:尤勇為」之郵局帳戶。
大同路機房 崇善路機房 5 告訴人簡鄭月卿 於108年3月30日15時16分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簡鄭月卿的姪女「鄭惠娟」,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簡鄭月卿聯絡,佯稱:因做化妝品所需,欲借款周轉云云,致簡鄭月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
簡鄭月卿於108年4月2日10時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浮洲郵局,臨櫃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承翰」之永康大橋郵局帳戶。
大同路機房 崇善路機房 6 告訴人黃麗真 於108年3月27日14時52分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黃麗真之友人「劉淑櫻」,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黃麗真聯絡,佯稱:因有投資需求,欲借款周轉云云,致黃麗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轉帳。
黃麗真於108年3月29日11時19分許,在臺北市○○○路0段000號上班地點,利用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大同路機房 7 告訴人劉人瑀 於108年4月1日11時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劉人瑀之友人「鄭碧琴」,以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劉人瑀聯絡,佯稱:因定存解約清償欠款,且急需用錢,欲借款周轉,3日後還款云云,致劉人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操作ATM轉帳。
劉人瑀於108年4月1日14時43分許,在臺中市○○區○村路000號之7-11超商,操作ATM,轉帳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 0000號「戶名:劉承翰」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大同路機房 8 告訴人楊林錦貴 於108年4月15日13時18分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楊林錦貴之友人「蘇富貴」,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楊林錦貴聯絡,佯稱:朋友有急用,為解決朋友財務困難,欲借款周轉云云,致楊林錦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
楊林錦貴於108年4月15日1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日盛銀行松山分行,臨櫃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戶名:羅啟倫」之台新銀行嘉義分行帳戶。
崇善路機房 9 告訴人柯玉玲 於108年4月18日12時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柯玉玲之鄰居「呂美蘭」,以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柯玉玲聯絡,佯稱:有急事需款周轉云云,致柯玉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
柯玉玲委請其女沈靜於108年4月18日14時11分許,在臺中市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臨櫃匯款28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 0 號「戶名:曾姿庭」之合作金庫銀行新營分行帳戶。
崇善路機房 10 告訴人李婉萍 於108年4月22日18時13分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李婉萍以前之同事「政娟」,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李婉萍聯絡,佯稱:其表妹做生意急需用錢,欲借款周轉,待其賣股票的錢入帳即可還款云云,致李婉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
①李婉萍於108年4月23日11時5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1住處,透過網路銀行,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 0000000號之淡 水一信北投分社 帳戶。
②李婉萍於108年4月23日11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1住處,透過網路銀行,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 0000000號之淡 水一信北投分社 帳戶。
③李婉萍於108年4月23日11時5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1住處,透過網路銀行,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 0000000號之淡 水一信北投分社 帳戶。
④李婉萍於108年4月23日12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銀行南台中分行,臨櫃匯款15萬元,至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戶 名:陳朱婉」之 台中銀行埔里分 行帳戶。
崇善路機房 11 告訴人林淑女 於108年4月21日17時45分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林淑女以前之同事「黃彰憲」,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林淑女聯絡,佯稱:因積欠債務,欲借款周轉云云,致林淑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以ATM轉帳。
林淑女於108年4月23日12時21分許,至臺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北市林口店,操作ATM,轉帳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國泰世華銀行五權分行帳戶。
崇善路機房 12 告訴人曹賜鎌 於108年4月18日11時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曹賜鎌之姪子「曹衛理」,以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曹賜鎌聯絡,佯稱:因積欠債務,欲借款周轉,一週後還款云云,致曹賜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
曹賜鎌於108年4月19日11時30分許,至新北市○○區○○街000號蘆洲中原路郵局,臨櫃匯款8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戶名:莊樹人」之安泰銀行延平分行帳戶。
崇善路機房 13 告訴人張美玉 於108年4月29日17時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張美玉之友人「秀霞」,以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張美玉聯絡,佯稱:因急需用錢,欲借款周轉云云,致張美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
張美玉於108年4月30日10時32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0號劍潭郵局,臨櫃匯款14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忠信」之元大銀行博愛分行帳戶。
崇善路機房 14 告訴人何秀鑾 於108年3月下旬某日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何秀鑾之友人「珮芬」,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何秀鑾聯絡,佯稱:因貨品卡在海關,急需資金,欲借款周轉,2天後歸還云云,致何秀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
何秀鑾於108年3月27日13時10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企銀松山分行,臨櫃匯款2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鍾嘉茹」之渣打銀行頭份分行帳戶。
大同路機房 崇善路機房 15 告訴人王許春金 於108年3月8日10時30分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王許春金之姪女「怡婷」,以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王許春金聯絡,佯稱:需款周轉云云,致王許春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
王許春金於108年3月8日10時47分許,至臺南市○○區○○路000號學甲郵局,臨櫃匯款2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 0號「戶名:陳玉汝」之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帳戶。
大同路機房 16 告訴人吳錦枝 於108年3月19日21時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吳錦枝之友人「月榮」,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吳錦枝聯絡,佯稱:有親戚急需現金,欲借款周轉,會在下週一還款云云,致吳錦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
吳錦枝於108年3月21日15時18分許,至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郵局,臨櫃匯款26萬2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戶名:鄭妃砡」之遠東銀行臺南分行帳戶。
大同路機房 17 告訴人白東鑫 於108年3月29日15時8分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白東鑫之友人「黃祺涵」,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白東鑫聯絡,佯稱:有筆款項需付,但定存未到期,無多餘的錢支付,欲借款周轉云云,致白東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臨櫃存款。
白東鑫於108年4月1日13時20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臨櫃存款8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劉承翰」之國泰世華銀行永康分行帳戶。
大同路機房 18 告訴人林秀玲 於108年4月9日16時16分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林秀玲之親戚「YUEONE」,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林秀玲聯絡,佯稱:手頭不方便,欲借款周轉,下週一還款云云,致林秀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
①林秀玲於108年4月10日許,至臺北市北投區臺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臨櫃匯款9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 600號「戶名: 張俊德」之合作 金庫銀行東基隆 分行帳戶。
②林秀玲於108年4月14日許,至臺北市北投區臺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臨櫃匯款1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 600號「戶名: 張俊德」之合作 金庫銀行東基隆 分行帳戶。
崇善路機房 19 告訴人林美雲 於108年4月10日15時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林美雲之弟媳「張白玟」,以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林美雲聯絡,佯稱:今天有支票到期,存款不夠,欲借款周轉,下週二還款云云,致林美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
林美雲於108年4月11日12時37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板橋分行,臨櫃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 00000號「戶名:張宸瑜」之合作金庫銀行頭份分行帳戶。
崇善路機房 20 告訴人陸景梅 於108年4月10日16時57分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陸景梅之前同事「雒瑋辰」,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陸景梅聯絡,佯稱:急需資金,欲借款周轉,於108年4月15日還款云云,致陸景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
①陸景梅於108年4月11日13時10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北屯分行,臨櫃匯款26萬8000元,至帳號000-000000 0000000號「戶 名:朱家盛」之 華泰銀行中壢分 行帳戶。
②陸景梅於108年4月12日11時41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北屯分行,臨櫃匯款17萬8000元,至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戶名 :陳菁瑞」之台 北富邦銀行興隆 分行帳戶。
③陸景梅於108年4月12日14時48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北屯分行,臨櫃匯款18萬8000元,至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戶 名:陳菁瑞」之 彰化銀行城東分 行帳戶。
崇善路機房 21 被害人黃慧端 於108年4月1日10時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黃慧端之友人「陳明月」,以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黃慧端聯絡,佯稱:急需現金,欲借款周轉云云,致黃慧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
黃慧端委請畢雪娥於108年4月8日14時2分許,至臺南市○○區○○街00號臺南市漁會,臨櫃匯款1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 00000號「戶名:林柏丞」之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戶。
崇善路機房 22 告訴人楊秀華 於108年4月15日15時30分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楊秀華之同事「王宥靜」,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楊秀華聯絡,佯稱:急需現金,欲借款周轉云云,致楊秀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
楊秀華於108年4月17日11時15分許,至高雄市阿蓮區阿蓮區農會,臨櫃匯款1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戶名:黃彩玲」之花蓮中山路郵局帳戶。
崇善路機房 23 告訴人邱素貞 於108年4月18日9時30分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邱素貞之舅媽,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邱素貞聯絡,佯稱:因買土地急需用錢,欲借款周轉,下週三還款云云,致邱素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
①邱素貞於108年4月18日16時14分許,至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中山路郵局,臨櫃匯款1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 7017號「戶名: 張瑞宜」之郵局 帳戶。
②邱素貞於108年4月19日10時12分許,至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中山路郵局,臨櫃匯款18萬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戶名 :張瑞宜」之郵 局帳戶。
③邱素貞於108年4月19日13時58分許,至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中山路郵局,臨櫃匯款1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 41號「戶名:鍾 旻玲」之中國信 託銀行南屯分行 帳戶。
崇善路機房 24 告訴人羅梓麗 於108年4月18日18時6分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羅梓麗之前同事「黃菁菁」,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羅梓麗聯絡,佯稱:因支票軋不過來,欲借款周轉云云,致羅梓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
羅梓麗於108年4月19日12時57分許,至桃園市中壢區普仁郵局,臨櫃匯款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戶名:吳欣怡」之永豐銀行鶯歌分行帳戶。
崇善路機房 25 被害人徐秀慧 於108年4月21日21時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徐秀慧之姪女「雅筑」,以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徐秀慧聯絡,佯稱:為支付貨款,欲借款周轉云云,致徐秀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
徐秀慧於108年4月22日12時14分許,至桃園市平鎮區平鎮郵局,臨櫃匯款1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秀琴」之第一銀行恆春分行帳戶。
崇善路機房 26 被害人徐美暖 於108年4月22日11時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徐美暖姪子之妻,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徐美暖聯絡,佯稱:最近缺錢,欲借款周轉云云,致徐美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
徐美暖於108年4月22日11時50分許,至桃園市大園區台灣企銀大園分行,臨櫃匯款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戶名:張瑋軒」之臺中何厝郵局帳戶。
崇善路機房 27 被害人紀麗月 於108年4月12日13時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紀麗月之友人「雷鳳瑛」,以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紀麗月聯絡,佯稱:人在外地需款急用,欲借款周轉云云,致紀麗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
紀麗月委託侯月雲於108年4月12日14時37分許,至臺南市○區○○路000號東城郵局,臨櫃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 0000號「戶名:尤玉良」之郵局帳戶。
崇善路機房 28 告訴人陳素芳 於108年4月17日11時10分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陳素芳之友人「姚小姐」,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陳素芳聯絡,佯稱:其因股票買賣金額操作錯誤,欲借款周轉云云,致陳素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以ATM轉帳。
陳素芳於108年4月17日11時43分許,至澎湖縣○○市○○路00號中正路郵局,操作ATM,轉帳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崇駿」之華南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
崇善路機房 29 告訴人黃秀喬 於108年4月26日12時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黃秀喬之友人,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黃秀喬聯絡,佯稱:其因投資所需,欲借款周轉,108年5月3日即還款云云,致黃秀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以ATM轉帳。
黃秀喬於108年4月30日11時10分許,至臺中市○○區○○○街0號之7-11超商漢成門市,操作ATM,轉帳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崇善路機房 30 告訴人梁合法 於108年5月8日19時30分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梁合法之外甥女,以0000000000 、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門號與梁合法聯絡,佯稱:急需用錢,欲借款周轉,下週一即還款云云,致梁合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以臨櫃匯款及ATM轉帳。
①梁合法於108年5月10日10時12分許,至新北市永和區臺灣銀行新永和分行,臨櫃匯款1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 56311號「戶名 :郭翊中」之第 一銀行赤崁分行 帳戶。
②梁合法委請其妻陳文瑛於108年5月10日13時15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郵局,臨櫃匯款1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朱建宇」之郵局帳戶。
③梁合法委請江妹鳳,於108年5月13日11時28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郵局,臨櫃匯款1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晨皓」之郵局帳戶。
④梁合法於108年5月13日15時3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郵局,臨櫃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紹弘」之臺灣企銀帳戶。
⑤梁合法於108年5月13日16時18分許,至新北市永和區臺灣銀行新永和分行,操作ATM,轉帳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紹弘」之臺灣企銀帳戶。
崇善路機房 31 告訴人蘇秀芳 於108年5月15日10時5分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蘇秀芳之友人「張諭亭」,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蘇秀芳聯絡,佯稱:急需用錢,欲借款周轉,3日後還款云云,致蘇秀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臨櫃存款。
蘇秀芳於108年5月15日14時許,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臨櫃存款1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育賢」之華南銀行帳戶。
崇善路機房 32 被害人黃美玲 於108年5月16日18時1分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黃美玲之姪女「賴嘉芳」,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黃美玲聯絡,佯稱:急需用錢,欲借款周轉云云,致黃美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
黃美玲於108年5月23日10時50分許,至臺南市○○區○○路000號善化中正路郵局,臨櫃匯款20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 0號「戶名:張守勝」之郵局帳戶。
崇善路機房 33 告訴人林德治 於108年5月17日14時許起,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林德治之外甥女「洪仁」,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林德治聯絡,佯稱:有1張支票即將跳票,欲借款周轉,會於108年5月21日還款云云,致林德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臨櫃匯款。
林德治於108年5月17日14時30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永貞分行,臨櫃匯款2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淑媚」之台新銀行逢甲分行帳戶。
崇善路機房
附表二:被告董丞軒提領贓款一覽表
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王勇智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 108年5月11日17時16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永平分行) 108年5月11日17時17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11日17時18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11日17時29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復興分行) 108年5月11日17時29分許 1萬元 108年5月11日18時33分許 19,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民生分行) 2 黃曉雯之玉山銀行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5月11日17時25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民生分行) 108年5月11日17時31分許 1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長春分行) 108年5月11日17時34分許 6,000元 108年5月11日18時29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民生分行) 108年5月11日18時30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11日18時32分許 3,000元 108年5月11日18時45分許 6,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長春分行) 3 王勇智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5月11日17時51分許 6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臺北興安郵局) 108年5月11日17時52分許 6萬元 108年5月11日18時15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長春分行) 108年5月11日18時19分許 1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復興分行) 4 陳巧玲之臺灣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5月11日18時4分8秒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永平分行) 108年5月11日18時4分58秒 2萬元 108年5月11日18時5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11日18時6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上海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108年5月11日18時7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11日18時42分許 5,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長春分行) 108年5月11日18時43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11日18時44分許 5,000元 5 陳巧玲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5月11日18時56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長春分行) 108年5月11日18時57分許 7,000元 108年5月11日18時58分許 2萬元 108年5月11日18時59分許 2,000元 108年5月11日19時5分許 24,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民生分行) 108年5月11日19時7分許 49,000元 共計 59萬6,000元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轉帳或存款時間及款項 人頭帳戶 1 龔詩萍 108年5月11日16時58分許前某時,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雅虎奇摩購物商城賣家,致電龔詩萍訛稱:因作業疏失,須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龔詩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轉帳匯款及跨行存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5月11日17時8分許,轉帳29,989元 王勇智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5月11日17時15分許,存款3萬元 108年5月11日17時44分許,轉帳21,123元 王勇智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 0000000號帳戶 2 吳魏辰 108年5月11日16時27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蝦皮購物之客服人員、郵局人員,致電吳魏辰訛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重複購買同一商品20次,須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吳魏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5月11日17時12分許,轉帳29,985元 黃曉雯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5月11日17時27分許,轉帳16,678元 3 王珮瑜 108年5月11日16時38分許前某時,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王珮瑜訛稱:因網路購物賣家遭駭客入侵造成盜刷,須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王珮瑜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5月11日17時21分許,轉帳29,987元 王勇智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5月11日17時59分許,轉帳19,987元 4 賴冠傑 108年5月10日21時1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HITO本鋪賣家、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賴冠傑訛稱:因作業疏失而導致已付款款項變成未付款,且會多出原款項10倍,須使用網路銀行更改帳號密碼設定云云,致賴冠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合作金庫網路銀行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5月11日17時46分許,轉帳5萬元 陳巧玲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 108年5月11日17時48分許,轉帳50,002元 5 殷煒傑 108年5月11日17時9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雅虎奇摩拍賣人員,致電殷煒傑訛稱:因作業疏失而有重複訂單,須先使用網路銀行解除訂單,及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殷煒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分別操作兆豐銀行、台新銀行之網路銀行及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轉帳匯款及跨行存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5月11日17時41分許,轉帳99,989元 王勇智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 0000000號帳戶 108年5月11日18時10分許,轉帳29,012元 108年5月11日18時52分許,轉帳26,123元 陳巧玲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 108年5月11日18時54分許,轉帳22,012元 108年5月11日19時許,轉帳49,989元 108年5月11日19時2分許,轉帳22,989元 6 蔡欣亞 108年5月11日17時33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露天拍賣之賣家、郵局人員,致電蔡欣亞訛稱:因作業疏失誤發24筆訂單,須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蔡欣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5月11日18時14分許,轉帳20,024元 黃曉雯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 7 陳盛鐘 108年5月11日16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樂天購物市場之客服人員陳小姐、渣打銀行客服人員張先生,致電陳盛鐘訛稱:因作業疏失而出貨50筆產品至同一地址,造成誤扣款項,須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陳盛鐘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5月11日17時58分許,轉帳8,880元 黃曉雯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5月11日18時1分許,轉帳3,157元 108年5月11日18時3分許,轉帳6,211元 108年5月11日18時28分許,轉帳4,980元 108年5月11日18時35分許,轉帳6,123元 8 黃○萱 108年5月11日16時5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LULUS網站賣家、中國信託銀行專員,致電黃○萱訛稱:因官網遭駭客入侵,造成購買十幾筆商品,須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黃○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108年5月11日18時11分許,轉帳29,987元 陳巧玲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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