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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金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1797號、108年度偵字第4012、16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金郎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柒仟貳佰捌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拾玖萬壹仟柒佰貳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楊金郎為進行台灣安家公益推廣協會(下稱安家協會)之社會團體立案登記,先於民國99年11月28日在位於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滿福樓餐廳召開安家協會第一屆會員大會,明知安家協會於該次會員大會未實際辦理第一屆理事、監事之選舉,亦未召開第一屆理事、監事會議,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00年1月27日前之某日,指示不 知情之李國豪製作以楊金郎擔任主席之99年11月28日安家協會第一屆理事、監事選舉及第一屆理事、監事會議並推舉楊金郎擔任安家協會理事長之不實內容會議紀錄,嗣委由不知情之謝明龍以安家協會100年1月27日台安協字第10001001號函檢附上述不實內容會議紀錄及會員名冊、預算表、章程等資料,向內政部社會司申請設立安家協會立案登記,使內政部社會司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0年2月18日核發以楊金郎為安家協會理事長之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台內社字第1000026723號立案證書,並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人民團體登記案卷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人民團體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二、楊金郎申請設立安家協會後,即推出「喪葬互助會」方案募集會員加入安家協會,惟嗣因參加「喪葬互助會」會員亡故人數眾多等問題發生財務困難情形(楊金郎就上揭「喪葬互助會」所涉詐欺等罪嫌部分,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詎楊金郎為募集更多資金,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竟基於非法吸收資金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集合犯意,而為下列行為:㈠自000年0月間起,以安家協會名義另行創立「扶貧計畫」互助會,宣稱無風險又可致富,計畫內容略為:㈠加入「扶貧計畫」互助會之會員需年滿20歲,入會須繳交新臺幣(下同)1,000-2,000元入會費,另每月須繳交互助金2,000元,繳滿24個月互助金後即無須再繳費。
㈡入會後2個月內有介紹新會員加入(介紹加入之第1至第62個新會員,每人可從中抽取400元,即62×400=24,800元,自第63個起至第4094個新會員,每人可從中抽取200元,即4032×200=806,400元),會員繳滿6個月即可另外再領第2次分配金(介紹之第1個起至第4094個新會員,每人可從中抽取800元,即4094×800=3,275,200元),分配金最高可領取410萬6,400元(計算式:24,800+806,400+3,275,200=4,106,400,經換算後達本金之80餘倍)。
㈢入會後2個月內未介紹新會員加入者,繳費期滿後,可選擇1次領回6萬元出局(利息以1萬1000元計算,年利率達11.22%,即11,000÷49,000÷2=11.22%);
如不選擇1次領回6萬元出局,最多僅可領得前揭分配金最高額的四分之一即102萬6,600元(計算式:4,106,400×1/4=1,026,600,經換算後達本金之20餘倍)。
㈡楊金郎於如附表「入會期間」欄所示開始時間,自己或委由不知情之如「入會原因」欄所示之人陸續向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招攬參加「扶貧計畫」互助會,並約定給付上述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嗣有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加入「扶貧計畫」互助會,或自「喪葬互助會」轉加入「扶貧計畫」互助會(即附表「入會原因」欄內所稱「(舊轉新)」,而交付或以「喪葬互助會」未領款項債權扣抵如附表「繳款金額或債權扣抵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楊金郎即以此方式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迄至108年6月止收受款項吸收資金合計729萬9,000元(起訴書誤載為582萬4,000元)。
三、嗣楊金郎於108年2月26日14時許,在安家協會會址雲林縣○○鎮○○路000號為警拘提到案,並在上址扣得安家協會「扶貧計畫」互助會宣傳單及現金10萬7,280元,始悉上情。
四、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陳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檢察官、被告楊金郎及其辯護人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92、461-462頁),本院審酌該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自得採為證據。
再查其餘本案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事實認定: ㈠犯罪事實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84-186、274、358、522-523頁),核與證人王怡茜於警詢(見警卷②第114-121頁)、偵查(見偵卷①第173-178頁);
證人楊振昆於警詢(見警卷②第77-83頁)、偵查(見偵卷①第343-347頁);
證人李國豪於警詢(見警卷②第247-249頁)、偵查(見偵卷③第48頁);
證人黃坤彬於警詢(見警卷②第401-406頁)、偵查(見偵卷⑭第147-151頁);
證人歐哲彥於警詢(見警卷⑧第439-442頁)、偵查(見偵卷⑭第139-143頁)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內政部100年2月18日台內社字第1000026723號函(見偵卷③第69-70頁)、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台內社字第1000026723號立案證書(見偵卷③第71頁)、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書(見偵卷③第72頁)、安家協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紀錄(見偵卷③第76-77頁)及安家協會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紀錄(見偵卷③第78-79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犯罪事實二: 1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創設「扶貧計畫」互助會,並向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招攬參加「扶貧計畫」互助會等情,惟矢口否認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辯稱:是為解決「喪葬互助會」財務缺口才創設「扶貧計畫」互助會,收到的錢有發放給「扶貧計畫」互助會會員,不是進我的口袋,並無違反銀行法犯意云云;
辯護人則辯以: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大部分均自「喪葬互助會」轉加入「扶貧計畫」互助會(即舊轉新),僅附表編號16吳育蓁、編號17陳治偉、編號18謝敏鳳、編號22李仁平、編號59洪清農、編號78黃淑萍、編號79簡進侯、編號80張睿益、編號81林洽媛、編號85曾泰霖非自「喪葬互助會」轉加入「扶貧計畫」互助會而屬新會員,顯見被告並無向不特定人為招攬行為,而其餘如附表所示之舊轉新被害人之所以加入「扶貧計劃」互助會主要係為了讓「喪葬互助會」可以繼續維持,且銀行法第29條之1之「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應該要限縮解釋,係指行為人於主動或積極及對不特定公眾之廣泛大規模的招攬借款之行為,本質上與民間常見跟特定人之借貸或出資而支付利息或是紅利報酬等是著重於雙方信任關係有別,故被告所為並不該當於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構成要件等語。
2經查: ⑴被告自000年0月間起,以安家協會名義創立「扶貧計畫」互助會,宣稱無風險又可致富,計畫內容略為:①加入「扶貧計畫」互助會之會員需年滿20歲,入會須繳交1,000-2,000元入會費,另每月須繳交互助金2,000元,繳滿24個月互助金後即無須再繳費。
②入會後2個月內有介紹新會員加入(介紹加入之第1至第62個新會員,每人可從中抽取400元,即62×400=24,800元,自第63個起至第4094個新會員,每人可從中抽取200元,即4032×200=806,400元),會員繳滿6個月即可另外再領第2次分配金(介紹之第1個起至第4094個新會員,每人可從中抽取800元,即4094×800=3,275,200元),分配金最高可領取410萬6,400元(計算式:24,800+806,400+3,275,200=4,106,400)。
③入會後2個月內未介紹新會員加入者,繳費期滿後,可選擇1次領回6萬元出局;
如不選擇1次領回6萬元出局,最多僅可領得前揭分配金最高額的四分之一即102萬6,600元(計算式:4,106,400×1/4=1,026,600)。
被告於如附表「入會期間」欄所示開始時間,自己或委由如「入會原因」欄所示之人陸續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招攬參加「扶貧計畫」互助會,並約定給付上述報酬,嗣有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加入「扶貧計畫」互助會,或自「喪葬互助會」轉加入「扶貧計畫」互助會(即附表「入會原因」欄內所稱「(舊轉新)」,而交付或以「喪葬互助會」未領款項債權扣抵如附表「繳款金額或債權扣抵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合計729萬9,000元(起訴書誤載為582萬4,000元)等事實,業經證人邱惠芬於警詢(見警卷⑧第439-442頁)、偵查(見偵卷⑭第139-143頁);
證人王怡茜於警詢(見警卷②第114-121頁)、偵查(見偵卷①第173-178頁);
證人楊振昆於警詢(見警卷②第77-83頁)、偵查(見偵卷①第343-347頁);
證人楊紹宜於警詢(見警卷②第152-159頁)、偵查(見偵卷①第433-436頁);
證人黃夏楮於警詢(見警卷②第279-293頁)、偵查(見偵卷②第8-12頁);
證人藍翊瑄於警詢(見警卷②第266-271頁)、偵查(見偵卷②第315-323頁);
證人洪善於警詢(見警卷②第331-335頁)、偵查(見偵卷②第527-535頁);
證人陳麗勻於警詢(見警卷②第301-314頁)、偵查(見偵卷②第581-588頁);
證人蔡幸容於警詢(見警卷②第320-323頁)、偵查(見偵卷②第623-628頁);
證人蔡淑嶠於警詢(見偵卷②第73-78頁)及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偵查證述明確,並有本院108年聲搜字第223號搜索票(見警卷②第61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見警卷②第62-63、102-10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②第64-70、104頁)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書證附卷可稽,復有安家協會「扶貧計畫」互助會宣傳單扣案可佐,且為被告所不否認,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⑵辯護人雖辯稱: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大部分均自「喪葬互助會」轉加入「扶貧計畫」互助會,僅少數被害人非自「喪葬互助會」轉加入「扶貧計畫」互助會而屬新會員,顯見被告並無向不特定人為招攬行為,被告所為不該當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構成要件等語,惟查:①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基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此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規定論處。
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又同法第29條之1並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其中所稱「不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乃特定多數人之對稱,指不具有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而言。
故銀行法第125條關於處罰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祇須行為人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資金而合於上開要件且繼續反覆為之者,即足當之。
至所召募之存款人或投資者,若恰具有特定身分,或於召募後,限制必須加入一定身分或擁有某種資格後,始能接受其等款項或投資者,仍屬向不特定人收受存款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9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銀行法第29條之1所稱之「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其中「多數人」係指具有特定對象之多數人,所稱「不特定之人」,係指不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
良以經營收受存款,屬於金融機構之專業,為現代國家銀行業務之常軌,金融機構之功能,在溝通儲蓄與投資,並使社會資金獲得有效之利用,而政府為保障存款人之權益,並確保金融政策之貫徹,對金融機構宜有相當之管理,如聽任非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極易導致擾亂金融,危害社會大眾。
尤以當前社會所謂之地下投資公司,每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巧立各種名義,不一而足,大量違法吸收社會資金,以遂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公司登記範圍以外之收受存款業務,危害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為期有效遏止,乃增定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規定,用杜爭議。
其對象所以定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存款,自係認一般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容易受收受存款之人誘惑而追逐高利,且初時被招募之人又多向熟識之親友遊說加入投資,再以親友介紹親友之方式,不斷擴張投資對象成公眾,終因該等地下投資公司並非以營業實績賺取利潤、充實公司資本,投資人最後幾皆血本無歸,親友間反目成仇,影響整體金融秩序甚鉅,與一般特定少數人間之理財投資影響層面不同,故明定其犯罪對象為「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重在遏阻違法吸收資金之行為禍及國家金融市場秩序之維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21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本案參加「扶貧計畫」互助會之會員依附表所示合計148人,業經認定如上,會員人數眾多,顯已符合「多數人」之要件;
再參以扣案之安家協會「扶貧計畫」互助會宣傳單及被告於本院供述內容(見本院卷第526頁),加入「扶貧計畫」互助會會員資格為:需繳交入會費2,000元,且需年滿20歲,每月繳交互助金2,000元,如於入會後有介紹2個會員加入,即可再領取分配金,並無其他資格限制,可見安家協會所召募「扶貧計畫」互助會之會員,並不限於原「喪葬互助會」會員,且被告以額外給付高額分配金為由誘使「扶貧計畫」互助會會員再介紹新會員加入,僅藉由向會員收取之入會費及互助金用以支付需給付會員之款項,自希望能不斷增加「扶貧計畫」互助會之會員人數,尤其是需要召募能繳交現金之新會員而非以「喪葬互助會」未領款項債權扣抵之舊轉新會員,始能收取現金來支付所有應付款項,更無限制加入「扶貧計畫」互助會會員資格之可能。
是「扶貧計畫」互助會所召募之對象並不特定,而可得隨時增加,自已具備對「不特定人」招募之要件至明,縱「扶貧計畫」互助會會員多數由原「喪葬互助會」會員轉加入,揆諸前揭說明,仍不影響「扶貧計畫」互助會係向不特定人召募之認定。
辯護人辯稱:被告並無向不特定人為招攬行為,並不該當於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構成要件等語,尚難採信。
⑶被告雖辯稱:向「扶貧計畫」互助會會員收到款項有發給會會員,無違反銀行法犯意云云,惟查:①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同法第29條之1又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又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之立法意旨,鑑於以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是銀行法第29條之1所定「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應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要件。
……是否「顯不相當」,自應參酌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依金融機構間平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或民間互助會之利率,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以決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96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稽之卷內資料,「扶貧計畫」互助會會員入會後2個月內未介紹新會員加入者,繳費24期即24個月期滿後,可選擇1次領回6萬元出局,其態樣類似銀行機構推行之「零存整付」模式,年利率高達11.22%;
另入會後2個月內有介紹新會員加入(介紹加入之第1至第62個新會員,每人可從中抽取400元,即62×400=24,800元,自第63個起至第4094個新會員,每人可從中抽取200元,即4032×200=806,400元),會員繳滿6個月即可另外再領第2次分配金(介紹之第1個起至第4094個新會員,每人可從中抽取800元,即4094×800=3,275,200元),分配金最高可領取410萬6,400元(計算式:24,800+806,400+3,275,200=4,106,400,經換算後達本金之80餘倍),入會後2個月內未介紹新會員加入者,繳費期滿後,如不選擇1次領回6萬元出局,最多可領得前揭分配金最高額的四分之一即102萬6,600元(計算式:4,106,400×1/4=1,026,600,經換算後達本金之20餘倍)。
再參酌臺灣地區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被告行為當時,銀行業者2年期定期存款固定或機動年利率不到2%,此為公眾周知之事實,是「扶貧計畫」互助會所約定給付之報酬,相較於當時一般銀行存款利率實有「特殊之超額」,而與本金顯不相當。
被告並未依銀行法之規定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金融機構登記,非屬銀行,自不得經營銀行之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則被告創設「扶貧計畫」互助會以上述名義,向多數人及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自違反銀行法之上開規定甚明。
被告辯稱:向「扶貧計畫」互助會會員收到款項有發給會會員而無違反銀行法犯意云云,顯不足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係屬事後卸責之詞,不可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及罪數: 1犯罪事實一: ⑴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4條固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27日生效,然該次修法僅係將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⑵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⑶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李國豪、謝明龍為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
2犯罪事實二: ⑴按集合犯因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係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
經查,被告之犯罪時間,係自000年0月間起至108年6月止,銀行法第125條雖分別於107年1月31日(修正第1項後段)、108年4月17日(修正第2項文字)修正公布,並先後於107年2月2日、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惟因被告所為犯行係屬集合犯性質(詳後述),依前揭說明,本案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先予敘明。
⑵被告創設「扶貧計畫」互助會以上述名義,向多數人及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而非法經營視為收受存款業務,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⑶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如「入會原因」欄所示之人陸續向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招攬參加「扶貧計畫」互助會之犯行,各為間接正犯。
⑷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包含同法第29條之1,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行為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屬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
犯罪行為人對外違法吸收資金,於反覆多次收取被害人交付之資金時,其各該當次之犯罪實已成立,僅在評價上以一罪論(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21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先後多次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吸收資金,而反覆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均係基於一個經營業務目的所為之數次吸收資金行為,認屬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3被告所犯上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犯意各別,行為獨立,應分論併罰。
㈡科刑審酌情形: 依被告於本院之供述及卷內事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彌補「喪葬互助會」財務缺口之犯罪動機,所為如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犯罪手段,現無業、無人需撫養之生活狀況(依本院筆錄所載,見本院卷第528頁),尚無前案紀錄之品行(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依本院筆錄所載,見本院卷第528頁),如上開犯罪事實欄一所為對主管機關對於人民團體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所生損害及如上開犯罪事實欄二所為造成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損失、妨害金融經濟秩序安定,於108年2月26日已遭檢警查獲後竟仍繼續向被害人收款至108年6月顯然無視法律規定,事後於本院始承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猶否認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惟依本院調查證據結果仍認其罪證明確,且迄未與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獲得其等諒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再依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被告所犯之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不併合處罰之,但其仍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㈠按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後,倘其他法律針對沒收另有特別規定,依刑法第11條但書「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之規定;
但該新修正之特別法所未規定之沒收部分,仍應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相關規定。
又按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其立法意旨在使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優先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不受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所定須於沒收裁判確定後一年內提出執行名義要件之限制。
惟法院無須先行確定其等之求償數額,並予扣除後,始為沒收、追徵之宣告。
而應逕行於判決主文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數額,同時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之條件,俾使檢察官於日後執行沒收犯罪所得入國庫前,先發還或給付前開之人,縱使已入國庫,亦應許其等向執行檢察官聲請就沒收物、追徵財產發還或給付,而不受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所定須於沒收裁判確定後一年內提出執行名義之限制,始符前述修正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之立法意旨,亦能落實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在使犯罪行為人不得繼續保有不法利得之立法宗旨,庶免義務沒收規定形同具文之弊,並兼顧實務之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9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扣案之現金10萬7,280元,係在安家協會會址查扣,屬被告本案吸金之不法所得,業據被告於本院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516頁),自應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宣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其餘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719萬1,720元,應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及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其餘扣案物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直接關連且為被告所有,或僅作為證據使用,或價值不高顯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銘瑩提起公訴,檢察官盧駿道、董和平、蔡明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2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卷宗編號:
編號 卷宗別 警卷①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060527093號卷 警卷②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四字第1080455597號卷 警卷③ 被害人周林玉花等25人筆錄 警卷④ 被害人陳秀月等25人筆錄 警卷⑤ 被害人許翊姵等25人筆錄 警卷⑥ 被害人李知融等25人筆錄 警卷⑦ 被害人江慶森等25人筆錄 警卷⑧ 被害人胡博富等25人筆錄 偵卷①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12號卷㈠ 偵卷②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12號卷㈡ 偵卷③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12號卷㈢ 偵卷④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12號卷㈣ 偵卷⑤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12號卷㈤ 偵卷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12號卷㈥ 偵卷⑦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12號卷㈦ 偵卷⑧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12號卷㈧ 偵卷⑨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12號卷㈨ 偵卷⑩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12號卷㈩ 偵卷⑪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12號卷 偵卷⑫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12號卷 偵卷⑬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455號卷 偵卷⑭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5126號卷 偵卷⑮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6437號卷㈠ 偵卷⑯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5126號卷 偵卷⑰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6437號卷㈡ 偵卷⑱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6437號卷㈢ 本院卷 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7號卷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入會原因 入會 會數 入會期間 繳款金額或 債權扣抵金 額 (新臺幣) 證據 1 周林玉 花 被告透過黃 夏楮向其招 攬 (舊轉新) 3會 107年6月4日起至108年1月止 4萬9,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5萬1,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周林玉花於警詢(見警卷③第1-3頁)、偵查(見偵卷④第51-53頁)、檢察事務官詢問(見偵卷⑬第215-217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④第39-4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④第47-49頁) 2 翁如慧 被告透過黃 夏楮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6月4日起至108年1月止 1萬7,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翁如慧於警詢(見警卷③第10-12頁)、偵查(見偵卷④第71-72頁)、檢察事務官詢問(見偵卷⑬第217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④第63-6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④第67-69頁) 3 陳金裡 被告透過黃 夏楮向其招 攬 (舊轉新) 3會 107年6月4日起至108年1月止 5萬1,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金裡於警詢(見警卷③第17-19頁)、偵查(見偵卷④第97-99頁)、檢察事務官詢問(見偵卷⑬第217-219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④第79-8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④第87-89頁) 4 邱月清 被告透過陳 麗勻向其招 攬 (舊轉新) 3會 107年5月31日起至108年3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至108年4月止) 6萬3,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7萬2,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邱月清於警詢(見警卷③第26-28頁)、偵查(見偵卷④第117-121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見偵卷④第109-113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③第34-35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④第115頁) 5 羅嘉慧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2會 107年5月7日起至108年4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107年5月31日起) 5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4萬8,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羅嘉慧於警詢(見警卷③第36-38頁)、偵查(見偵卷④第143-146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④第131-133頁、警卷③第39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③第40-41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④第135-141頁) 6 黃惠英 被告透過熊 軒輝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5月21日起至107年1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至108年4月止) 1萬5,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2萬4,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惠英於警詢(見警卷③第42-44頁)、偵查(見偵卷④第163-165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見偵卷④第161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③第47-48頁) 7 朱渼橙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5會 107年12月7日起至108年2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至108年4月止) 3萬5,000元(起訴書誤載為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朱渼橙於警詢(見警卷③第49-51頁)、偵查(見偵卷④第187-189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④第175-181頁、警卷③第52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③第53-54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④第193-195頁) 8 馬瑜廷 被告透過涂 宜鑫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1月8日起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至108年4月) 1萬7,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1萬3,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馬瑜廷於警詢(見警卷③第55-57頁)、偵查(見偵卷④第211-213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見偵卷④第203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③第61-62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④第205頁) 9 黃春來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3會 (起訴書誤載為1會) 106年5月2日起至107年2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至106年8月止) 6萬3,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9,000 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春來於警詢(見警卷②第379-382頁)、偵查(見偵卷④第237-239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④第229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④第231-235頁) 10 陳明文 被告安排其 加入 (舊轉新) 1會 106年5月8日起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漏未記載至108年1月止) 4萬3,000元(起訴書誤載為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明文於警詢(見警卷③第63-66頁)、偵查(見偵卷④第279-282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④第269-271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④第273-277頁)
11 林靜慧 被告安排其 加入 (舊轉新) 2會 106年7月24日入會 6,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靜慧於警詢(見警卷③第72-74頁)、偵查(見偵卷④第295-297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④第291-293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③第78、80頁) 12 李明春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3會 107年5月12日起至108年4月止 7萬5,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7萬2,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明春於警詢(見警卷③第81-83)、偵查(見偵卷④第325-327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④第307頁、警卷③第93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③第94-95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④第331-343頁) 13 楊美雲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3會 107年5月12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2月止) 5萬7,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6萬3,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楊美雲於警詢(見警卷③第96-99頁)、偵查(見偵卷④第375-377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警卷③第100-102、110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③第111-112頁) 14 廖瑩嘉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3會 106年5月2日起至 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至108年4月止) 12萬9,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14萬1,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廖瑩嘉於警詢(見警卷③第113-116頁)、偵查(見偵卷④第397-399、403-404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④第389-391頁、警卷③第119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③第120-122頁) 15 張碧雲 被告及廖瑩 嘉向其招攬 (舊轉新) 3會 106年5月23日起 至107年5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至107年6月止) 7萬5,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6萬9,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張碧雲於警詢(見警卷③第123-125頁)、偵查(見偵卷④第423-424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④第411-415頁、警卷③第132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③第133-135頁) 16 吳育蓁 被告透過張 碧雲向其招 攬 1會 106年5月27日起 至106年1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4月止) 1萬5,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4萬8,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吳育蓁於警詢(見警卷③第136-138頁)、偵查(見偵卷④第441-443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④第435頁、警卷③第140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③第141-143頁) 17 陳治偉 被告透過張 碧雲向其招 攬 1會 106年5月27日起 至106年10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至106年8月止) 1萬3,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8,000 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治偉於警詢(見警卷③第144-146頁)、偵查(見偵卷④第455-458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④第453頁、警卷③第148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③第149-151頁) 18 謝敏鳳 被告透過廖 瑩嘉向其招 攬 1會 106年6月21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至108年3月止) 2萬3,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4萬6,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謝敏鳳於警詢(見警卷③第152-154頁)、偵查(見偵卷④第477-479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④第467頁、警卷③第158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③第159-161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④第469-471頁) 19 徐素娥 被告透過廖 瑩嘉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6年6月21日起至107年3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至107年6月止) 2萬1,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2萬6,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徐素娥於警詢(見警卷③第162-164頁)、偵查(見偵卷④第493-496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④第489頁、警卷③第16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③第168-170頁) 20 陳素理 被告透過廖 瑩嘉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6年6月7日起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4月止) 4萬7,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4萬6,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素理於警詢(見警卷③第171-173頁)、偵查(見偵卷⑤第77-80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⑤第29-31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③第179-181頁)
21 張耀印 被告透過廖 瑩嘉向其招 攬 (舊轉新) 2會 106年5月2日起至107年3月止 4萬4,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4萬6,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張耀印於警詢(見警卷③第198-200頁)、偵查(見偵卷⑤第109-113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⑤第93、105-10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⑤第95-99頁) 22 李仁平 被告透過廖 瑩嘉向其招 攬 1會 106年7月3日起至107年12月止 3萬7,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3萬8,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仁平於警詢(見警卷③第212-214頁)、偵查(見偵卷⑤第137-139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警卷③第218頁、偵卷⑤第129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⑤第131-133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⑤第143-145頁) 23 范永玫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27會 107年4月26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4月止) 27萬7,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范永玫於警詢(見警卷③第219-221頁)、偵查(見偵卷⑤第217-219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警卷③第226、229-254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③第227-228頁) 24 陳美黛 (2會以 其自己 名義、1 會以王 網名義 參加)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3會(起訴書誤載為6會) 106年5月2日起至 107年3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4月止) 6萬9,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29萬4,0 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美黛於警詢(見警卷③第255-257頁)、偵查(見偵卷⑤第255-257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⑤第237、243、245、251、253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⑤第239-241、247-249頁) 25 陳莊阿 慧 被告透過洪 善向其招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10月29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3月止) 9,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1萬2,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莊阿慧於警詢(見警卷③第266-268頁)、偵查(見偵卷⑤第283-286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⑤第267、27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⑤第277-279頁) 26 韓雪美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2會 106年8月28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3月止) 7萬4,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8萬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韓雪美於警詢(見警卷③第277-279頁)、偵查(見偵卷⑤第313-315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⑤第295-299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⑤第301-305頁) 27 陳秀月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6年5月16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3月止) 4萬3,000元 (起訴書誤載 為4萬7,000 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秀月於警詢(見警卷④第1-3頁)、偵查(見偵卷⑤第343-345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⑤第325-32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⑤第329-333頁) 28 劉育辰 (原名 劉佩怡 ) 被告透過陳 秀月向其招 攬 (舊轉新) 2會 107年11月28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3月止) 1萬4,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2萬2,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劉育辰於警詢(見警卷④第12-14頁)、偵查(見偵卷⑤第371-373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⑤第355-357、361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⑤第359、363頁) 29 魏淯宸 (原名 魏桂琴 ) 被告透過陳 秀月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11月28日起 至108年3月止 1萬1,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1萬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魏淯宸於偵查之證述(見偵卷⑤第377-380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⑤第393、39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⑤第401-411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⑤第413、415-416頁) 30 蔡漢得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6年5月3日起至 107年12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3月止) 4萬1,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4萬7,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蔡漢得於警詢(見警卷④第35-37頁)、偵查(見偵卷⑤第439-441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⑤第423-42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⑤第427-431頁)
31 蔡素玉 被告透過蔡 漢得向其招 攬 (舊轉新) 2會 106年5月3日起 至107年12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2月止) 8萬元 (起訴書誤 載為8萬8,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蔡素玉於警詢(見警卷④第46-48頁)、偵查(見偵卷⑤第467-469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⑤第457-461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⑤第463-465頁) 32 洪千惠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2會 107年3月16日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1月止) 6,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2萬4,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洪千惠於警詢(見警卷④第57-59頁)、偵查(見偵卷⑤第501-503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⑤第479-481、48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⑤第489-491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⑤第493頁) 33 蔡苑左 被告向其招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4月10日起 至108年4月止 2萬7,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蔡苑左於警詢(見警卷④第71-73頁)、偵查(見偵卷⑥第85-87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⑥第29-31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⑥第33-35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⑥第51-55頁) 34 潘素鐘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5會 106年6月27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4月止) 18萬3,000元 (起訴書誤載 為21萬3,000 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潘素鐘於警詢(見警卷④第102-104頁)、偵查(見偵卷⑥第121-123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⑥第97-10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⑥第109-113頁) 35 曾江秀物 被告透過潘 素鐘(起訴 書誤載為潘 秀鐘)向其 招攬 (舊轉新) 1會 106年12月29日 起至107年9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月止) 2萬1,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2萬9,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曾江秀物於警詢(見警卷④第117-118頁)、偵查(見偵卷⑥第147-150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⑥第131-133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⑥第135-139頁) 36 柯月夜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11月1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107年12月29日 起) 7,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柯月夜於警詢(見警卷④第127-128頁)、偵查(見偵卷⑥第171-173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⑥第157-159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⑥第161-163頁) 37 葉豐菁 (原名葉美華)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3會 107年9月20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 為至108年3月止) 14萬3,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19萬5,0 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葉豐菁於警詢(見警卷④第136-137頁)、偵查(見偵卷⑥第219-222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⑥第181-20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⑥第209-211頁) 38 陳邱綉卿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9月20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3月止) 1萬1,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1萬5,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邱綉卿於偵查之證述(見偵卷⑥第225-227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⑥第231、23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⑥第233-235頁) 39 林惠珠 被告透過葉 豐菁向其招 攬 (舊轉新) 2會 107年10月30日 起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3月止) 1萬8,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2萬8,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惠珠於警詢(見警卷④第164-165頁)、偵查(見偵卷⑥第265-267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⑥第249-253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⑥第255-257頁) 40 陳朠麒 被告透過葉 豐菁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1會 107年9月20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3月止) 12萬1,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16萬5,0 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朠麒於警詢(見警卷④第174-176頁)、偵查(見偵卷⑥第311-313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⑥第277-299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⑥第301-303頁)
41 張蝶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6年10月17日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1月止) 3,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9,000 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張蝶於警詢(見警卷④第194-196頁)、偵查(見偵卷⑥第339-341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⑥第323、329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⑥第325-327、331頁) 42 石桂美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6年9月11日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1月止) 3,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3萬3,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石桂美於警詢(見警卷④第205-206頁)、偵查(見偵卷⑥第365-367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⑥第349-351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⑥第353-357頁) 43 張語珊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11月27日 (起訴書誤載為至108年1月止) 3,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7,000 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張語珊於警詢(見警卷④第215-217頁)、偵查(見偵卷⑥第393-395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⑥第377-379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⑥第381-383頁) 44 張淑惠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12月13日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1月止) 1,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3,000 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張淑惠於警詢(見警卷④第226-228頁)、偵查(見偵卷⑥第467-469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⑥第453-45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⑥第457-459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⑥第431頁) 45 陳奕吟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4月2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2月止) 2萬1,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2萬3,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奕吟於警詢(見警卷④第247-249頁)、偵查(見偵卷⑥第493-495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⑥第479、481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⑥第483-485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⑥第499-511頁) 46 蔡宜蓁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4月23日起 至108年2月止 2萬3,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蔡宜蓁於警詢(見警卷④第257-258頁)、偵查(見偵卷⑥第549-552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⑥第517、52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⑥第527-529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⑥第531-547頁) 47 邱惠鈴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2會 107年4月23日起 至108年2月止 4萬6,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邱惠鈴於警詢(見警卷④第266-268頁)、偵查(見偵卷⑥第575-578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⑥第561、56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⑥第563-565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⑥第581-601頁) 48 洪溱妘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3會 106年7月26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至108年2月止) 7萬7,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洪溱妘於警詢(見警卷④第276-277頁)、偵查(見偵卷⑥第627-629頁、偵卷⑦第87-88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⑥第607-613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⑥第615-619頁) 49 張家薐 (起訴 書誤載 為張家 菱) 被告透過洪 溱妘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6年7月26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4月26日 止) 3萬9,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4萬4,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張家薐於警詢(見警卷④第288-290頁)、偵查(見偵卷⑦第51-53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⑦第35-3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⑦第39-43頁) 50 黃英娥 被告透過洪 溱妘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8月1日起 至108年1月止 1萬3,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英娥於警詢(見警卷④第302-303頁)、偵查(見偵卷⑦第81-84頁)之證述 ⒉證人洪溱妘於偵查證述(見偵卷⑦第87-88頁) ⒊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⑦第67-69頁) ⒋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⑦第71-73頁)
51 王雪 被告透過洪 溱妘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8月1日起 至108年1月止 1萬3,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王雪於警詢(見警卷④第312-313頁)、偵查(見偵卷⑦第115-116頁)之證述 ⒉證人即被害人洪溱妘於偵查證述(見偵卷⑦第87-88頁) ⒊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⑦第101-103頁) ⒋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⑦第105-107頁) 52 許翊姵 被告透過洪 溱妘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8月1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4月止) 1萬3,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許翊姵於警詢(見警卷⑤第1-3頁)、偵查(見偵卷⑦第147-149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⑦第133-13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⑦第137-139頁) 53 江莉樺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5月19日起 至108年2月止 2萬1,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江莉樺於警詢(見警卷⑤第14-16頁)、偵查(見偵卷⑦第193-195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⑦第167-169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⑦第171-173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⑦第185-191頁) 54 黃秉豐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3會 106年9月1日起 至108年2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4月止) 10萬5,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12萬 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秉豐、黃逸秀於偵查之證述(見偵卷⑦第199-205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⑦第207-211、22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⑦第229-233頁) ⒋抵扣收據及繳款收據(見偵卷⑦第239-269、273頁) 55 賴淑娟 被告透過黃 逸秀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6年9月5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3月止) 3萬5,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3萬9,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淑娟於警詢(見警卷⑤第76-78頁)、偵查(見偵卷⑦第325-328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⑦第309-311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⑦第313-317頁) 56 吳月暎 被告透過黃 逸秀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3月23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4月止) 2萬3,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3萬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吳月暎於警詢(見警卷⑤第90-91頁)、偵查(見偵卷⑦第355-357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⑦第341-343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⑦第345-347頁) 57 黃丁麗 敏 被告透過某 女性組長向 其招攬 (舊轉新) 1會 106年9月29日起 至108年3月止 3萬9,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3萬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丁麗敏於警詢(見警卷⑤第103-105頁)、偵查(見偵卷⑦第397-400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⑦第375-37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⑦第379-383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⑦第403-415頁) 58 王麗茗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2會 107年4月25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4月止) 4萬2,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5萬4,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王麗茗於警詢(見警卷⑤第120-121頁)、偵查(見偵卷⑦第445-447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⑦第429-433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⑦第435-437頁) 59 洪清農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23會 106年5月2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漏未記載) 66萬1,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1萬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洪清農於警詢(見警卷⑤第133-135頁)、偵查(見偵卷⑦第529-532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⑦第465-509、51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⑦第519-517頁) 60 詹麗華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6年5月2日起 至107年12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1月止) 4萬1,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4萬3,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詹麗華於警詢(見警卷⑤第171-173頁)、偵查(見偵卷⑦第567-569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⑦第549、553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⑦第555-559頁)
61 唐碧珠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6年6月21日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6年7月止) 3,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唐碧珠於警詢(見警卷⑤第187-188頁)、偵查(見偵卷⑦第599-601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⑦第583-58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⑦第587-591頁) 62 邱惠芬 (以周 育慶名 義參加 ) 被告向其招攬 (舊轉新) 1會 106年5月2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漏未記 載106年5月2日 起至108年1月止 止) 4萬3,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1,000 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邱惠芬於偵查之證述(見偵卷③第125-131頁、偵卷⑦第635-637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⑦第615-61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⑦第619-623頁) 63 邱美伶 (2會以 自己名 義、1會 以蔡思 妮名義 參加) 被告透過邱 惠芬向其招 攬 (舊轉新) 3會 (起 訴書 誤載 為2 會) 106年5月2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4月止) 12萬9,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9萬6,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邱美伶於警詢(見警卷⑤第215-216頁)、偵查(見偵卷⑦第679-681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⑦第653-655、663-66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⑦第657-661、667-671頁) 64 蔡岱均 被告透過洪 溱妘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6年7月26日起 至108年1月止 3萬9,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4萬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蔡岱均於警詢(見警卷⑤第234-235頁)、偵查(見偵卷⑦第709-711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會員電腦紀錄(見偵卷⑦第69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⑦第697-701頁) 65 沈明賢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5會 107年4月20日起 至108年4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6月止) 12萬5,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15萬5,0 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沈明賢於警詢(見警卷⑤第246-248頁)、偵查(見偵卷⑧第69-71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⑧第31-39、5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⑧第59-61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⑧第41-55頁) 66 沈淑玲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11月19日 起至108年5月止 1萬5,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沈淑玲於警詢(見警卷⑤第271-272頁)、偵查(見偵卷⑧第99-101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⑧第79-81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⑧第83-85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⑫第127-129頁) 67 林展年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3月29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5月止) 2萬3,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3萬1,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展年於警詢(見警卷⑤第283-284頁)、偵查(見偵卷⑧第149-151頁)之證述 ⒉證人蔡淑嶠於警詢證述(見偵卷②第73-78頁) ⒊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②第81頁、偵卷⑧第113-115頁) ⒋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⑧第117-119頁) ⒌繳款收據(見偵卷②第79、89-95頁) 68 温仁忠 (起訴 書誤載 為溫仁 忠)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7會 106年5月2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漏未記載至108年1月止 ) 5萬5,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2萬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温仁忠於警詢(見警卷⑤第305-306頁)、偵查(見偵卷⑧第183-185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⑧第171-17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⑧第177-181頁) 69 沈長河 被告透過沈 淑玲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11月19日 起至108年5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107年7月19日起) 1萬5,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沈長河於警詢(見警卷⑤第319-320頁)、偵查(見偵卷⑧第211-213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⑧第203-20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⑧第207-209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⑧第217-219頁、偵卷⑫第130頁) 70 林宜蓁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5會 106年5月2日至1 08年1月止 (起訴書漏未記載至108年1月止 ) 5萬3,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9萬9,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宜蓁於偵查之證述(見偵卷⑧第221-224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⑧第227-235、24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⑧第245、249-251頁)
71 陳美娥 被告透過林 宜蓁向其招 攬 (舊轉新) 2會 107年9月5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5月止) 1萬8,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3萬8,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美娥於警詢(見警卷⑤第349-351頁)、偵查(見偵卷⑧第283-285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⑧第273-27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⑧第279-281頁) 72 鄭黃彩 秀 被告透過林 宜蓁向其招 攬 (舊轉新) 2會 107年9月28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5月止) 2萬2,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3萬6,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鄭黃彩秀於警詢(見警卷⑤第363-364頁)、偵查(見偵卷⑧第317-319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⑧第305-309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⑧第311-313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⑧第323頁) 73 賴姷諠 被告透過林 宜蓁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4月13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5月止) 1萬9,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2萬9,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姷諠於警詢(見警卷⑤第376-378頁)、偵查(見偵卷⑧第361-363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⑧第341-343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⑧第345-347頁) 74 顏永信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11月19日 起至108年5月止 1萬3,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1萬5,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顏永信於警詢(見警卷⑤第389-390頁)、偵查(見偵卷⑧第393-395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⑧第385-38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⑧第389-391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⑧第397-398頁、偵卷⑩第130頁) 75 方銀花 被告透過林 宜蓁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9月28日起 至108年5月止 1萬7,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1萬9,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方銀花於警詢(見警卷⑤第401-402頁)、偵查(見偵卷⑧第431-432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⑧第413-41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⑧第417-419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⑧第425-427頁) 76 何俊杰 被告透過林 宜蓁向其招 攬 (舊轉新) 2會 107年9月28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6月止) 2萬2,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4萬2,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何俊杰於警詢(見警卷⑤第418-420頁)、偵查(見偵卷⑧第467-468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⑧第457-461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⑧第463-465頁) 77 李知融 被告透過林 宜蓁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9月28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5月止) 1萬1,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1萬9,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知融於警詢(見警卷⑥第1-3頁)、偵查(見偵卷⑧第499-501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⑧第485、491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⑧第487-489頁) 78 黃淑萍 被告透過林 宜蓁向其招 攬 2會 107年9月28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5月止) 2萬2,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3萬8,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淑萍於警詢(見警卷⑥第14-16頁)、偵查(見偵卷⑧第533-536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⑧第511-51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⑧第517-519頁) 79 簡進候 被告透過林 宜蓁向其招 攬 2會 107年9月28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5月) 2萬2,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3萬6,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簡進候於警詢(見警卷⑥第28-29頁)、偵查(見偵卷⑧第565-567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⑧第549-553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⑧第555-557頁) 80 張睿益 (以吳 姵綸名 義參加 ) 被告向其招 攬 3會 107年1月12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漏未記載至108年1月止 ) 8萬1,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9,000 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張睿益於警詢(見警卷⑥第42-44頁)、偵查(見偵卷⑧第599-601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⑧第587-589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⑧第591-593頁)
81 林洽媛 被告透過林 宜蓁向其招 攬 1會 107年9月28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5月止) 1萬1,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1萬9,0 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洽媛於警詢(見警卷⑥第55-56頁)、偵查(見偵卷⑧第629-631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⑧第615-61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⑧第619-621頁) 82 厲秀美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1月23日起 至108年4月止 3萬1,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3萬3,0 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厲秀美於警詢(見警卷⑥第67-68頁)、偵查(見偵卷⑧第661-663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⑧第639-641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⑧第643-645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⑧第649頁) 83 鄭傳榮 被告向其招攬 (舊轉新) 1會 106年7月3日起至106年11月止 1萬1,000元(起訴書誤載為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鄭傳榮於警詢(見警卷⑥第80-81頁)、偵查(見偵卷⑧第693-695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⑧第693-68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⑧第687-691頁) 84 王鳳紅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4月3日起 至107年12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7年9月止) 1萬9,000元(起訴書誤 載為1萬3,0 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王鳳紅於警詢(見警卷⑥第93-95頁)、偵查(見偵卷⑨第57-59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⑨第41-43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⑨第45-47頁) 85 曾泰霖 被告向其招 攬 1會 107年5月23日起 至107年8月止 9,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曾泰霖於警詢(見警卷⑥第110-112頁)、偵查(見偵卷⑨第89-91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⑨第75-7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⑨第79-81頁)
86 鄒黃瑞 芬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4月26日起 至108年6月止 3萬1,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鄒黃瑞芬於警詢(見警卷⑥第123-125頁)、偵查(見偵卷⑨第133-135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⑨第125-12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⑨第129-131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⑨第107-117頁) 87 張素月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6年11月20日 起至107年3月止 1萬1,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張素月於警詢(見警卷⑥第142-143頁)、偵查(見偵卷⑨第165-167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⑨第155-15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⑨第159-163頁) 88 劉文昭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2會 106年5月2日起 至107年12月止 8萬2,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劉文昭於警詢(見警卷⑥第163-165頁)、偵查(見偵卷⑨第215-217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⑨第191-19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⑨第197-201頁) 89 鄭美芳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3會 106年11月17日 起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5月止) 8萬9,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11萬3,0 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鄭美芳於警詢(見警卷⑥第178-180頁)、偵查(見偵卷⑨第253-255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⑨第239-24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⑨第247-251頁) 90 賴美蓉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2會 106年11月17日 起至107年9月止 4萬4,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美蓉於警詢(見警卷⑥第194-195頁)、偵查(見偵卷⑨第287-289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⑨第269-273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⑨第275-279頁)
91 羅絍溎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2會 107年6月6日起 至108年5月止 3萬8,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5萬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羅絍溎於警詢(見警卷⑥第208-209頁)、偵查(見偵卷⑨第317-319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⑨第303-30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⑨第307-309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⑨第323頁) 92 李芝妍 (1會以 其自己 名義、1 會以王 松騏名 義參加 ,起訴 書誤載 為均以 王松騏 名義參 加)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2會 106年5月2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106年4月起至10 8年3月止) 2萬6,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3萬2,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芝妍於警詢(見警卷⑥第222-224頁)、偵查(見偵卷⑨第363-366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⑨第345-347、353-35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⑨第349-351、357-361頁) 93 吳家瑜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5月31日起 至107年10月止 1萬3,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吳家瑜於警詢(見警卷⑥第240-242頁)、偵查(見偵卷⑨第389-391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⑨第381-383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⑨第385-387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⑨第375頁) 94 曾雨涵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6會(起訴書誤載為3 會) 106年5月2日起 至107年12月止 4萬2,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9,000 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曾雨涵於警詢(見警卷⑥第254-256頁)、偵查(見偵卷⑨第437-439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⑨第411-423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⑨第425-429頁) 95 蔡沈未 枝(以 蔡孟儒 名義參 加)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1會 107年6月30日起 至107年12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107年7月3日起 至107年11月加 ) 16萬5,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14萬3,0 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蔡沈未枝於警詢(見警卷⑥第273-275頁)、偵查(見偵卷⑨第515-517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⑨第487-509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⑨第511-513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⑨第451頁)
96 林茗珍 被告透過黃 袖善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6年6月6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8月止) 4萬1,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4萬9,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茗珍於警詢(見警卷⑥第301-302頁)、偵查(見偵卷⑨第551-554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⑨第535-554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⑨第539-543頁) 97 黃袖善 (以楊 子承名 義參加 )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2會 106年5月4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6月止) 8萬2,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9萬8,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袖善於警詢(見警卷⑥第315-317頁)、偵查(見偵卷⑨第589-592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⑨第577-581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⑨第583-587頁) 98 蔡淑華 被告向其招攬 (舊轉新) 3會 107年6月8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7年12月止 ) 5萬1,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4萬5,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蔡淑華於警詢(見警卷⑥第330-332頁)、偵查(見偵卷⑨第629-631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⑨第617-623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⑨第625-627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⑨第614-616頁) 99 劉黃金 英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6年5月2日起 至107年12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7年4月止) 4萬1,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2萬5,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劉黃金英於警詢(見警卷⑥第362-363頁)、偵查(見偵卷⑨第665-668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⑨第655-65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⑨第659-663頁) 100 張秀鳳 被告向其招攬(舊轉新) 3會 106年5月2日起至107年11月止(起訴書誤載為至107年12月止) 11萬7,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2萬3,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張秀鳳於警詢(見警卷⑥第375-377頁)、偵查(見偵卷⑩第49-52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⑩第29-3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⑩第37-41頁)
101 張黃完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4會 106年10月12日 起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106年10月1日起 至108年5月止) 13萬2,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16萬4,0 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張黃完於警詢(見警卷⑥第392-393頁)、偵查(見偵卷⑩第99-102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⑩第73-7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⑩第77-81頁) 102 江慶森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5會 106年5月15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漏未記 載至108年1月止 止) 19萬5,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2萬8,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江慶森於偵查之證述(見偵卷⑩第105-108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⑩第111-119、123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⑩第121、125-127頁) ⒋記帳資料及繳款收據(見偵卷⑩第141-149頁) 103 張秀霞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3會 106年5月2日起 至107年1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6年7月止) 11萬7,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2萬1,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張秀霞於警詢(見警卷⑦第13-14頁)、偵查(見偵卷⑩第187-190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⑩第167-173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⑩第175-179頁) 104 陳宗文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3會 106年5月2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漏未記 載至108年1月止 ) 12萬3,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9,000元 )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宗文於警詢(見警卷⑦第29-30頁)、偵查(見偵卷⑩第225-227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⑩第203-209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⑩第211-215頁) 105 粘振宗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3會 106年5月2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漏未記 載至108年1月 止) 12萬7,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1萬5,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粘振宗於警詢(見警卷⑦第45-47頁)、偵查(見偵卷⑩第265-267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⑩第251-25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⑩第259-263頁)
106 黃媺臻 被告透過張 秀霞向其招 攬 (舊轉新) 3會 106年5月2日起 至106年6月止 (起訴書漏未記 載至106年6月 止) 1萬5,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媺臻於警詢(見警卷⑦第62-64頁)、偵查(見偵卷⑩第305-307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⑩第277-283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⑩第285-289頁) 107 劉吳美 珠 被告透過張 秀鳳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6年8月29日起 至107年1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4月止) 3萬1,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4萬3,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劉吳美珠於警詢(見警卷⑦第79-80頁)、偵查(見偵卷⑩第339-341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⑩第329-331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⑩第333-337頁) 108 張守良 被告透過張 秀霞向其招 攬 (舊轉新) 3會 106年5月4日起 至106年6月止 (起訴書漏未記 載至106年6月止) 1萬5,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張守良於警詢(見警卷⑦第93-94頁)、偵查(見偵卷⑩第377-379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⑩第363-369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⑩第371-375頁) 109 張富沛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2會 106年5月2日起 至106年7月止 (起訴書漏未記 載至106年7月止 ) 1萬4,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張富沛於警詢(見警卷⑦第109-111頁)、偵查(見偵卷⑩第415-417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⑩第403-40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⑩第409-413頁) 110 曾淑芬 被告透過張 秀霞向其招 攬 (舊轉新) 2會 106年5月2日起 至106年7月止 (起訴書漏未記 載至106年7月 止) 1萬4,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曾淑芬於警詢(見警卷⑦第125-126頁)、偵查(見偵卷⑩第449-452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⑩第433-43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⑩第437-441頁)
111 賴彩鳳 被告透過張 秀霞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6年5月2日起 至106年6月止 (起訴書漏未記 載至106年6月止 ) 5,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彩鳳於警詢(見警卷⑦第139-141頁)、偵查(見偵卷⑩第485-487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⑩第475-47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⑩第479-483頁) 112 羅正旭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2會 106年5月2日起 至106年8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106年5月3日起 ,漏未記載至106年8月止) 1萬6,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羅正旭於警詢(見警卷⑦第154-156頁)、偵查(見偵卷⑩第523-526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⑩第511-51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⑩第517-521頁) 113 李玉惠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6年5月2日起 至106年7月止 (起訴書漏未記 載至106年7月止 ) 7,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玉惠於警詢(見警卷⑦第170-172頁)、偵查(見偵卷⑪第49-51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⑪第33-3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⑪第37-41頁) 114 莊淑花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3會 107年4月27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漏未記 載至108年1月止 ) 5萬1,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9,000元 ) ⒈證人即被害人莊淑花於警詢(見警卷②第341-348、349-353頁、偵卷⑪第55-60頁)、偵查(見偵卷②第491-501、503-505頁、偵卷⑪第87-90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⑪第73、81-8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⑪第77-79頁) ⒋繳款收據(見偵卷②第477頁) 115 陳花英 被告透過莊 淑花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6月28日起 至107年10月止 (起訴書漏未記 載至107年10月 止) 1萬1,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花英於警詢(見警卷⑦第185-187頁)、偵查(見偵卷⑪第121-123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⑪第99-101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⑪第103-105頁)
116 詹淯瑾 (起訴 書誤載 為詹育 瑾) (起訴 書漏未 記載以 黃宥騰 名義參 加)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3會 106年6月2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漏未記 載至108年1月止 ) 11萬9,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詹淯瑾於警詢(見警卷⑦第199-201頁)、偵查(見偵卷⑪第161-163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⑪第147-153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⑪第155-159頁) 117 薛朱惠 珍 被告透過黃 坤彬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6年6月19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5月止) 3萬9,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4萬9,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薛朱惠珍於警詢(見警卷⑦第216-218頁)、偵查(見偵卷⑪第197-199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⑪第181-183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⑪第185-189頁) 118 林聿蓮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6會 (起訴書 誤載為5會) 106年5月2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漏未記 載至108年1月止 ) 12萬2,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1萬1,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聿蓮於警詢(見警卷⑦第231-233頁)、偵查(見偵卷⑪第241-244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⑪第217-22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⑪第229-233頁) 119 張彩蓮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3會 106年5月2日起 至106年8月止 (起訴書漏未記 載至106年8月止 ) 2萬7,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張彩蓮於警詢(見警卷⑦第250-252頁)、偵查(見偵卷⑪第281-283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⑪第267-273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⑪第275-279頁) 120 程于綺 被告向其招 攬 3會 106年6月30日起 至106年10月止 (起訴書漏未記 載至106年10月 止) 3萬3,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程于綺於警詢(見警卷⑦第267-270頁)、偵查(見偵卷⑪第323-325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⑪第301-305、31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⑪第317-321頁)
121 張雲霖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2會 107年6月25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漏未記 載至108年1月止) 3萬4,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6,000元 ) ⒈證人即被害人張雲霖於警詢(見警卷⑦第285-287頁)、偵查(見偵卷⑪第357-359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⑪第335-33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⑪第339-341頁) 122 蔡健鳳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5月10日起 至107年1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2月止) 1萬5,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2萬1,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蔡健鳳於警詢(見警卷⑦第299-301頁)、偵查(見偵卷⑪第413-415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偵卷⑪第399-401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偵卷⑪第403-405頁) ⒋繳款收據(見警卷⑦第309、316-321頁) 123 李鳳仙 被告透過陳 麗勻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5月31日起 至108年4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107年5月2日起 至108年5月止) 2萬1,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2萬8,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鳳仙於警詢(見警卷⑦第330-331頁)、檢察事務官詢問(見偵卷⑬第213-215頁)之證述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警卷⑦第339-340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⑦第341-342頁) ⒋繳款收據(見警卷⑦第343頁) 124 林水枝 被告透過李 宛蓁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5月1日起 至108年3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107年5月2日起 ) 2萬1,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2萬4,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水枝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⑦第344-346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電腦資料(見警卷⑦第350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⑦第351-352頁) ⒋繳款收據(見警卷⑦第353頁) 125 林江鎮 被告透過張 碧雲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6年5月27日起 至107年2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7年3月止) 2萬1,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2萬2,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江鎮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⑦第354-355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警卷⑦第360-361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⑦第362-364頁) ⒋繳款收據(見警卷⑦第365-366頁)
126 張坤潭 被告透過廖 瑩嘉向其招 攬 (舊轉新) 2會 106年5月2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4月止) 8萬6,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9萬7,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張坤潭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⑦第370-372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 警卷⑦第377-378頁 )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⑦第379-381頁) 127 詹秀珠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6年5月18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106年5月27日起 至106年7月止) 4萬3,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6,000元 ) ⒈證人即被害人詹秀珠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⑦第385-386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 書(見警卷⑦第394-39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⑦第396-398頁) 128 胡博富 (以胡 哲維名 義參加 ) 被告透過廖 瑩嘉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4月5日起 至107年5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6月止) 5,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胡博富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⑧第1-2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警卷⑧第7-8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⑧第9-10頁) 129 簡梅嬌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6會 107年5月21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106年5月21日起至108年6月止) 11萬4,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簡梅嬌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⑧第14-15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 警卷⑧第23-29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⑧第30-31頁) 130 曾妦㜽 (起訴 書誤載 為曾妦 芓)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3會 107年3月2日起 至108年6月止 8萬7,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9萬9,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曾妦㜽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⑧第32-33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警卷⑧第49-52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⑧第53-54頁) ⒋繳款收據(見警卷⑧第34-41頁)
131 陳秀鳳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3月2日起 至108年2月止 2萬5,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3萬2,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秀鳳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⑧第55-57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警卷⑧第70、73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⑧第71-72頁) ⒋繳款收據(見警卷⑧第64-68頁) 132 楊安敏 被告透過曾 妦㜽(起訴 書誤載為曾 妦ㄗ)及陳 秀鳳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3月2日起 至108年3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至108年5月止) 2萬7,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3萬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楊安敏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⑧第74-75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警卷⑧第79-80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⑧第81-82頁) ⒋繳款收據(見警卷⑧第102-107頁) 133 張焜煥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3月2日起 至108年3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至108年5月止) 2萬7,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3萬2,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張焜煥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⑧第89-90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警卷⑧第98-99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⑧第100-101頁) ⒋繳款收據(見警卷⑧第102-107頁) 134 賴陳惠 卿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6年7月10日起 至108年6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自106年7月1日 起) 4萬9,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陳惠卿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⑧第108-109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警卷⑧第110-111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⑧第112-114頁) ⒋繳款收據(見警卷⑧第122-131頁) 135 楊嬌雲 被告透過張 秀鳳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6年9月28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至108年6月止) 3萬5,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4萬4,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楊嬌雲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⑧第132-133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警卷⑧第138-139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⑧第140-142頁)
136 徐永良 被告透過賴 陳惠卿向其 招攬 (舊轉新) 1會 106年9月7日起至108年6月止 3萬7,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4萬5,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徐永良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⑧第146-148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警卷⑧第158-159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⑧第160-162頁) ⒋繳款收據(見警卷⑧第152頁) 137 黃淑珍 被告透過黃 逸秀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1月1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5月止) 2萬7,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3萬4,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淑珍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⑧第163-165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警卷⑧第173-174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⑧第175-176頁) 138 許麗娟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4月23日起 至108年2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至108年6月止) 2萬3,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3萬1,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許麗娟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⑧第177-178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警卷⑧第186-187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⑧第188-189頁) ⒋繳款收據(見警卷⑧第192-194頁) 139 張美珍 被告透過詹 麗華向其招 攬 (舊轉新) 2會 106年7月21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至108年6月止) 5萬3,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6萬9,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張美珍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⑧第195-196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警卷⑧第197-198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⑧第199-201頁)
140 李河海 被告透過陳 小姐(綽號 阿麗)向其 招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6月1日起 至107年12月止 1萬5,000元(起訴書誤 載為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河海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⑧第209-211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警卷⑧第225-226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⑧第227-228頁) ⒋繳款收據(見警卷⑧第216-221頁) 141 林許惠 如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2會 107年4月3日 6,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許惠如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⑧第235-236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警卷⑧第241-243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⑧第244-245頁) 142 楊政樺 被告透過林 阿昭向其招 攬 (舊轉新) 2會 107年8月15日起 至107年12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5月止) 2萬2,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2萬1,00 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楊政樺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⑧第249-236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警卷⑧第252-254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⑧第255-256頁) 143 黃游金 蘭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3會 107年5月14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至108年3月止) 5萬7,000元 (起訴書誤 載為6萬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游金蘭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⑧第263-264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警卷⑧第272-275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⑧第276-277頁)
144 吳麗慧 被告向其招攬 (舊轉新) 3會 106年5月2日起 至108年1月止 12萬3,000元(起訴書誤載 為12萬9,000 元) ⒈證人吳麗慧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②第383-386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警卷②第387-390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②第391-393頁) 145 林家潁 (起訴 書誤載 為林佳 穎) 被告透過蔡 麗卿向其招攬 (舊轉新) 2會 (起 訴書 誤載 為4 會) 108年1月3日 6,000元 (起訴書誤載 為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家潁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⑧第323-324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警卷⑧第331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⑧第332頁) 146 黃淑美 被告透過魯 迪芬向其招 攬 (舊轉新) 1會 107年6月21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 107年5月起至108年5月止) 1萬5,000元 (起訴書誤載 為2萬5,000元 )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淑美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⑧第336-337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警卷⑧第345-346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⑧第347-348頁) 147 魯迪芬 被告向其招 攬 (舊轉新) 4會 107年6月21日起 至108年1月止 (起訴書誤載為至108年6月止) 6萬元 (起訴書誤載 為10萬8,000 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魯迪芬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⑧第349-350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見警卷⑧第358-362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⑧第363-364頁) 148 洪灼芬 被告透過柯 淑菁向其招 攬 (舊轉新) 3會 107年12月6日 (起訴書誤載為至108年6月止) 9,000元 (起訴書誤載 為4萬5,000元 ) ⒈證人即被害人洪灼芬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⑧第365-366頁) ⒉安家協會入會申請書及電腦入會紀錄於警詢(見警卷⑧第371-374頁) ⒊安家協會電腦繳費紀錄(見警卷⑧第375-376頁) 繳款金額或債權扣抵金額總額:729萬9,000元(起訴書誤載為582萬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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