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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連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營偵字第424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22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於110年2月13日中午某時許起至翌(14)日5時許止,在臺南市○○區○○00○00號住處飲用酒類後,搭乘其女婿駕駛之車輛返回臺南市新營區某處店內,其明知飲用酒類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110年2月14日7時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7時13分許,行經臺南市○○區○○街00○0號前,為警查獲,並於同日7時22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7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先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刑之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案與前案所犯之罪名皆係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且被告係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滿1年再犯本案,可認其犯罪情節及惡性非輕,對於刑罰之反應力甚為薄弱,被告本案犯行仍有依前述規定加重本刑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㈡、按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俱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將導致對於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諸平常狀況薄弱,因此,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
本院審酌被告除前開構成累犯之公共危險案件前科紀錄外,另有於95年、97年、101年間數度涉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本件為被告第5度涉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其明知上情,仍未記取教訓,再度漠視自身安危,罔顧公眾之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7毫克以上,仍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對於他人生命安全之危害非輕,惟念本案幸未肇事,且被告第3次與第4次犯行之間隔時間長約8年、本次犯行距離其第1次犯行已逾14年,非屬短期密集犯罪;
另就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部分:被告係酒後騎乘機車上路,並非駕駛汽車、大客(貨)車、聯結車,機車之交通工具肇事所生之危險性及損害結果,對他方所致生之危害性,在比較上而論,應有較駕駛汽車、大客(貨)車、聯結車者略輕;
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係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臨時工、要扶養父親、父親在醫院急救中、女兒亦在住院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35頁),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勝智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杰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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