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交簡,3040,202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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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30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秀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950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0年度交易字第97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秀真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29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8月17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被告涉犯之前案與本案罪質相同,可認其有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本院審酌下列事項為量刑之依據,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㈠、被告吐氣之酒精濃度數值達每公升0.84毫克。

㈡、被告酒後駕駛機車所行駛之道路為市區道路。

㈢、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酒後駕車之事實。

㈣、被告除前開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外,尚有2次酒駕紀錄,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93年度偵字第9010號、105年度偵字第1752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

㈤、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9506號
被 告 蔡秀真 女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00鄰○○路000巷00弄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秀真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8月17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復於110年9月12日21時許起至同日23時許止,在臺南市永康區某處路邊攤,飲用啤酒後,於110年9月13日1時50分,騎乘車牌號碼000─589號輕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1時50分,騎乘上開車輛行經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因交通違規經警攔查,為警發現其身上散發酒氣,遂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發覺已達每公升0.84毫克,因而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蔡秀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二)呼氣酒精濃度測定紀錄單、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
(三)臺南市○○○○○○○○○道路○○○○○○○○○○○○○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又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江孟芝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書銘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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